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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朱仙镇清真寺消防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212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朱仙镇清真寺消防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朱仙镇清真寺消防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08〕212号)




河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开封市朱仙镇清真寺消防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该设计方案,同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一步完善设计任务书,补充现场勘察资料和相关人员签字。
二、取消室内消火栓以及大殿和卷棚的气溶胶灭火装置,并对消防管线敷设的线路进行优化缩减。在确保消防能力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干扰。
三、尽量将地下水池位置向外侧移动,确保后山门地基不受影响。
四、加强清真寺火灾报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安防系统联动功能,提高消防预警效率。
请组织有关单位按上述意见对方案进行补充、完善,由你局核准并按有关规定完成技术审批后实施。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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