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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32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32号
  • 【发布日期】2008-03-19
  • 【生效日期】2008-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3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32号

关于批准对闽笋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闽笋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闽笋干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闽笋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闽笋干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永政文〔2007〕12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福建省永安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 竹种。

毛竹(Phyllostachys heteroxyla)。

(二)立地条件。

土壤为黄、红壤,土层厚度50厘米以上、pH值5至7,海拔500米至1000米,土壤有机质≥1.8%。

(三)笋竹林生产管理。

1. 竹林结构:毛竹林每公顷立竹密度≤2250株,年龄组成1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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