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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2008〕23号
  • 【发布日期】2008-02-28
  • 【生效日期】2008-0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门2008年11号公告中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的有关说明的通知

(环办〔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2008年第11号公告,自3月1日起执行新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为统一执行尺度,现对2008年第11号公告做如下解释:公告中规定的禁止进口使用过的废塑料袋、膜、网,是指从居民家收集的或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已使用过的塑料袋、膜、网,以及已使用过的农用地膜等。

对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塑料,继续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 16487.12-2005)。

特此通知。

环保总局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办公厅 办公厅 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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