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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8〕58 号
  • 【发布日期】2008-02-18
  • 【生效日期】2008-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8〕58 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石狮佳龙石化PTA项目配套码头罐区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8〕35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石狮市佳龙石化纺纤有限公司使用石狮市石湖港区西侧2.801公顷海域,用于填海建设石狮佳龙石化PTA项目配套码头罐区工程。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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