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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教助〔2008〕1号
  • 【发布日期】2008-02-03
  • 【生效日期】2008-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教助〔2008〕1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民生工程,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现将《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八年二月三日


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现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基本原则: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的分担原则是,分级分担,职责明晰;结合财力,区别对待;鼓励支持民办教育。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学生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 3%左右,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学生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我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民办高校、高职(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具体资助面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我省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左右,学校可分为二至三档。具体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适当向民族院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农村学生(含县镇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期限为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我省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市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我省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县(市、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所在地市、县(市、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三)进一步完善校内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三、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针对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工作层面多,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分工,强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工作领导,不断完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配套政策。各市、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校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二)确保资金落实。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确保各级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须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贫困生资助。要完善制度,严格程序,细化管理,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三)规范收费管理。各地、各校要进一步严格教育收费立项、标准审批、收费公示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按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下达资金次数逐次发放。国家助学金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规定,采取银行卡形式逐月发放,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将国家助学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更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学校要按政策界定资助对象,规范数据统计工作。对于数据统计中出现的错报、漏报情况,由学校自行负责,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助学金。对于资助对象变动或学生变化而多出的资助指标,不得随意调剂,剩余资金一律不得挪用。学校要及时将发放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各学校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学校资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贯彻和落实。

四、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认定、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教育、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长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可行的资助对象评审机制,加强资助对象评定工作,严格把握资助的条件,保证资助资金真正用到符合条件的学生身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功能。
各类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延压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以及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学生资助资金的地方和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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