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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进一步减轻我省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4号
  • 【发布日期】2008-01-16
  • 【生效日期】2008-0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进一步减轻我省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

湖北省进一步减轻我省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

(鄂政办发〔2008〕4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进一步减轻我省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进一步减轻我省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推进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改〔2007〕5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减轻我省洪湖和洞庭湖湖区(以下称大湖区)农民负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财力状况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政策,扩大公共财政覆盖的范围,逐步提高对大湖区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创新乡镇水管体制和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全省农村不同区域之间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综合改革,源头治理。加大农村综合改革力度,从创新体制机制着手,从根本上解决引起农民负担过重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适当增加政府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公共财政保障水平,对于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益事业项目,当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加大投入力度。

――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对于农民承担的公益性负担项目,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逐渐降低标准,直至最终取消。

――统一政策,以县为主。解决大湖区农民负担偏重问题,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市、区)为主进行。

二、主要内容

(一)加大农村综合改革力度,建立健全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

一是继续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界定和合理划分县、乡政府的事权及支出责任。凡属县(市、区)政府事权、应由县(市、区)承担的支出,县(市、区)财政要全额保障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委托乡镇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经费,不得把应承担的事权转嫁给乡镇政府,必要的事权调整,要配备相应的财力。完善县(市、区)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体制,不断提高乡镇财力保障水平,使乡镇财力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相适应。实行县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对大湖区困难乡镇,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普遍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提高乡镇财政的管理水平,防止乡镇向服务中心和村组转嫁负担。

二是继续推进基层水管体制改革。乡镇水利管理站要按照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要求,按流域整合机构和人员,推进“以钱养事”改革;其他基层水管单位要按照《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与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精神相结合,稳步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创新水管体制,提高服务能力,减轻农民负担。

三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村级财务管理。对规模过小的村组,要根据地域条件,本着有利生产、有利团结、有利安定和群众愿意的原则继续推进合并工作。采取村组交叉任职的办法,精减村组干部,规范村组干部工资和补助标准。村级干部人数严格控制在3―5人以内。加大对大湖区省定重点贫困村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积极推行“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实行民主理财,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执行取消村级招待费和报刊订阅限额制的规定,减少村级支出。要全面推行农村财务“双代管”工作,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提高村级财务的管理水平。

(二)全面清理农民负担项目,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是严格执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专门面向大湖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政策。“一事一议”筹资和“投工投劳”不准超过规定的标准,不准违背农民意愿强行“以资代劳”。从2008年起取消大湖区的易涝地区排涝水费。严格按规定的用途和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用工,不准超范围和跨乡镇使用所筹资金和劳务。

二是坚决取消地方自定的收费项目。村组生产性支出,包括集中排涝、防虫治病等,按照受益原则由受益农户据实分担,不准固定收取。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不准再以防汛抗灾的名义向农民收取防汛费抗灾费。不准再以公路建设、堤防整治的名义向农民集资收费。不准再向农民收取血吸虫防治费和村组运转费。

三是规范经营性收费项目。灌溉经营性水费要按受益面积,计量、据实收取。不断完善灌溉经营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做到灌溉经营性水费计量征收。物价、水利等部门在确定灌溉水费标准时,不准将政府投资建设的水利设施成本摊入水费。要稳定收费标准,防止基层组织以灌溉水费或计量收费的名义加重农民负担。

四是加强对合同还款收费项目的管理。对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还款、世行贷款还款合同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摸清还款情况。已经还清借款的,合同还款收费项目要及时取消,不得再向农民收费;未还清借款的,要将还款情况向农民公示,拟定还款期限,按照“谁借款、谁还款”的原则,确保借款按期归还。

(三)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大湖区防汛排涝和堤防建设维护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政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大湖区的财力状况和公共财政的要求,中央和省财政增加对大湖区防汛排涝和堤防建设维护等费用的投入,每年专项安排转移支付对实施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给予适当补助,解决堤防建设维护经费无着落和防汛排涝费全部由农民承担的问题。中央和省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后,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单设会计明细科目、单独反映,确保专项用于公益性排渍排涝费用补偿、堤防维护、防汛整险等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工作。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用于项目的部分,要按照不同的项目实施主体分别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乡镇报账制管理。县(市、区)财政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增加对防汛排涝和堤防建设维护的投入,不得因为上级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而减少本级财政的投入。省、市、县财政都要加大对大湖区高产农田建设、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基本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的投入,并将大湖区作为“五改五通”(改路、改水、改厕、改厨、改圈,通路、通电、通水、通沼气、通信息)工程投入的重点区域优先安排资金。省财政将大湖区血吸虫疫区县(市、区)作为整县推进的重点县安排血防经费。要支持大湖区积极开展支农资金自主整合工作,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大湖区减轻农民负担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分配方案由省综改办、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建立大湖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责任制。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大湖区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力度,将其作为重点监控区域,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省综改办要将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评范围进行重点考评,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明确县(市、区)和乡镇两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切实建立健全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继续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严明纪律,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基层和农户。

三、组织领导

开展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解决大湖区农民负担偏重的问题,关系到大湖区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大湖区各级党政一把手必须负总责、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搞好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工作,县(市、区)是关键,县(市、区)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要把此项改革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订本县(市、区)进一步减轻大湖区农民负担综合改革方案,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后实施。各级综改办、财政、水利、农业、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真正掌握政策,正确执行政策,确保改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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