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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穗府[1994]62号等文件并加强散体物料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7]18号
  • 【发布日期】2007-06-07
  • 【生效日期】2007-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穗府[1994]62号等文件并加强散体物料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穗府[1994]62号等文件并加强散体物料管理的通知

(穗府[2007]1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依法行政,并切实加强对本市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的管理,结合本市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废止《关于市区道路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管理的通告》(穗府[1994]62号)、《关于加重处罚违章排放余泥渣土的通告》(穗府[1995]64号)、《关于停止执行市政府穗府[1994]62号、[1995]64号文件中部分条款的通知》(穗府[1997]58号)等3份规范性文件。

二、上述文件废止后,各部门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好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各部门在实际管理中需要制定与执行法律相配套的措施的,可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程序,以本部门名义发布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在对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发现违法运输、经营散体物料等行为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立即将情况告知有关部门,不得推诿、隐瞒或不处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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