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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办发〔2007〕19号
  • 【发布日期】2007-12-29
  • 【生效日期】2007-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发〔2007〕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不良心理行为问题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的原则,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精神卫生工作思路,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精神卫生工作队伍建设,健全精神卫生三级服务网络,将防治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社区和基层;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模式,保障精神疾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开展;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突出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努力开展精神疾病患者救治救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预防和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精神卫生服务的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2007年年底前,在慢病示范社区开展精神卫生防治工作。2008年年底前,每个区、县(市)至少有1个社区(乡镇)开展精神疾病基线调查,并建立基础档案;全市所有精神疾病患者均在社区建有基础档案;开展对普通人群的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知识知晓率达到30%;以社区为单位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和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城市达到30%、农村达到20%;精神分裂症专科治疗率达到40%。2010年,普通人群的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50%;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和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覆盖人口,城市达到50%、农村达到40%;精神分裂症专科治疗率达到6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降到10%以下。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我市的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在市卫生防疫防病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设在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精神卫生防治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人员培训,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干预、控制,以及对基层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指导、督导和检查。各区、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本辖区内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并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市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的指导下,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依据本方案制订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落实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各项措施;根据需要安排必要的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经费,落实对精神卫生机构的支持政策;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接受国内外捐赠资金、设备和社会资源投向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承担精神疾病患者的救治任务,调整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服务方向和重点,并将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做好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咨询工作,努力提高治疗和康复水平。教育部门负责结合素质教育的实施,将心理健康教育、预防不良心理行为等内容纳入教学工作计划,保证教学效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承担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及时收容和治疗无法定抚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疾病患者,并研究制订和实施对特困家庭精神疾病患者基本医疗费用救助的政策。残联组织负责做好相关的精神卫生防治宣传、发动和组织服务工作,组织精神病患者进行康复训练,提高康复质量,并协助卫生和民政部门救助贫困精神病患者。公安部门负责重点掌握有肇事肇祸病史和可能实施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督促家属落实日常监管和治疗措施,对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施行强制治疗,并督促监护人或会同卫生部门将无监护人的可能有实施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送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司法部门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制订和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政策,并结合监禁及强制性教育改造场所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被监管人员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精神卫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一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逐步形成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为主体,综合医院为辅助,疾病预防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依托,结构合理、布局科学、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二是加强精神卫生科研工作,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科学研究,积极鼓励将科研成果应用于防治工作实践,开展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人员交流与科研合作。三是加强社区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在慢病示范社区开展精神疾病普查或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精神疾病发病情况和发展趋势。

(二)加强对重点人群心理行为的干预,预防精神疾病的发生。一是在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干预方面,重点加强对学校教师、班主任、校医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早期发现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包括技能训练)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二是在妇女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预防和干预方面,重点维护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为问题妇女的权益,加强妇女孕产期心理健康保健和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处理工作,降低其产前、产后不良心理反应发生率;做好妇女更年期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工作;开展针对农村妇女的心理健康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村妇女精神疾病患病率。三是在老年心理健康宣传和精神疾病预防和干预方面,重点利用现有精神卫生资源,建立老年性痴呆干预网络,普及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精神疾病预防知识,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活动并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帮助,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四是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的心理干预和心理应激救援工作,评估受灾人群的精神卫生需求,确定灾后心理卫生干预的重点人群,提供电话咨询、门诊治疗等危机干预服务。五是开展职业人群和被监管人群的精神卫生工作,针对不同类别职业人群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宜计划,疏导和缓解职工因工作、家庭生活等带来的压力;将被监管人员的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精神卫生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机关监管民警,监狱、劳教部门民警和医护人员的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根据被监管人员精神卫生流行病学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特点的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心理矫正工作。

(三)加强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工作,提高精神病患者的生存质量。一是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综合医院承担区域精神疾病和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加强社区和农村精神卫生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疗与康复中的作用,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识,提高农村卫生机构精神疾病急救水平。二是充分发挥各级残联组织的优势,与卫生部门共同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疾病治疗与康复模式,完善医疗转诊制度,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早日康复。三是加强重点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工作,采取措施为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及双相情感障碍、老年性痴呆和抑郁等重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适当的治疗与康复服务;积极开展以药物为主的综合治疗,不断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对精神疾病患者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情况进行普查摸底,从治疗、看护、资助等方面制订可行的解锁方案,积极进行监护治疗和定期随访;把精神疾病患者中的贫困人群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予以救助。

(四)加强精神疾病监测工作,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加强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精神疾病流行情况和发展趋势。市精神卫生防治办公室负责制订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专项规划和计划,建立精神病患者档案,掌握精神病发病状况,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警;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一级)负责科研、专业技术培训和收治一、二级转诊患者,指导全市精神疾病防制工作;区、县(市)级(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社区精神疾病防治的指导和医生培训,监测、检查和指导精神疾病健康教育等工作;社区(乡镇)(三级)卫生院负责掌握精神病患者新发病、治疗、康复等基本情况,协助做好治愈患者的巩固治疗和社会功能康复训练,建立日监站、工疗室,发现新发和复发病例,立即通知上级医院进行双向转诊。

(五)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认真实施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就诊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对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有肇事肇祸倾向但监护人不同意住院的精神病患者,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部门进行强制治疗。对精神疾病患者责任能力进行评估后,按照法律程序处理需强制住院患者的有关问题或有关案件的问题,加强对经鉴定无责任能力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工作。鉴定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确保鉴定科学、公正,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经常性的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每年围绕10月10日“世界精神卫生日”活动,积极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和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消除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见。针对学校、特殊人群单位和社区的不同要求,编印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系列培训教材,普及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心理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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