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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安监总培训〔2007〕266号
  • 【发布日期】2007-12-28
  • 【生效日期】2007-12-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安监总培训〔2007〕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道德、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组织制定了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其他安全等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单位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和继续教育大纲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

继续教育大纲由继续教育对象、继续教育目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安排五部分组成。

1.继续教育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或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聘用的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

2.继续教育目的

使继续教育对象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方面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熟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完善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3.继续教育要求

3.1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学时实施。

3.2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8学时。

3.3 继续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可采用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研讨交流等形式,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讲求实效。

4.继续教育内容

4.1 职业道德规范

4.2 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4.3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

4.3.1 安全评价方法

4.3.2 安全标准化

4.3.3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3.4 安全文化

4.4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

4.4.1 化工生产工艺安全技术

4.4.2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

4.4.3 电气安全技术

4.4.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

4.5 重大危险源管理

4.5.1 重大危险源辨识

4.5.2 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

4.5.3 重大危险源监控

4.6 事故应急管理

4.6.1 事故应急管理

4.6.2 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

4.6.3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4.7 职业危害及防护

4.7.1 工业毒物危害及防护

4.7.2 生产性粉尘危害及防护

4.7.3 噪声危害及防护

4.7.4 辐射危害及防护

4.7.5 高低温危害及防护

4.7.6 灼伤防护

4.7.7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配备和使用

4.8 案例分析与研讨

4.9 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4.10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的新发展

5.学时安排

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具体内容学时安排参见附表。

附表

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安排

继续教育内容 学时

职业道德规范 2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6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 12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 16

案例分析与研讨 10

考 试 2

合 计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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