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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商务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8-03
  • 【生效日期】2004-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海关总署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 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
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3年10月17日,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水合肼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2家申请企业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水合肼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倾销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12月12日就收到国内水合肼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

2003年12月17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约见了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韩国KOC CO.,LTD,日本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美国拜耳化学品公司和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其中一家生产商在递交答卷后申请撤回其登记应诉并退出了本次反倾销调查。

3. 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包括下游企业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充分考虑。

下游企业向调查机关提出进口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在价格、质量标准、用途等各方面与中国同类产品的区别,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以后可能会给他们带来的影响,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予以考虑。

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申请书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令人费解,同时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同类产品比较并非始终相同,但并未就其意见进行深入阐述,也未提出具体的主张,因此调查机关在本阶段对上述意见暂不予采纳。

4. 收集证据

2004年1月9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2家生产商的答卷,另外日本大化学株式会社作为KOC株式会社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调查

1.应诉登记

2003年12月17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水合肼反倾销案

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3]191号)。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参加应诉的企业有法国阿托菲纳公司、美国拜耳化学品公司、日本三菱瓦斯株式会社和韩国KOC公司。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1月12日,调查机关成立了水合肼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4年1月7日,调查机关发放了水合肼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时间内,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经调查机关同意,法国阿托菲纳化学公司和美国拜耳化学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上海润南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润迪实业有限公司、济南神州冠威经贸有限公司和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共4家企业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和接收利害关系方意见

2004年2月21日,本案申请人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陈述了对本案的意见。2004年4月7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拜会调查机关,陈述关于国内产业关联交易和内部供应问题的意见,并递交相关书面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上述意见给予了考虑。

5.实地核查

2004年3月,本案调查组对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二、被调查产品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28251010项下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水合肼
英文名称: Hydrazine Hydrate
规格:包括各种规格的进口水合肼
产品种类:有机化学品中的肼类含水化合物


物理化学特性:无色发烟强碱性液体,熔点小于-40℃,沸点为118.5℃,相对密度为1.032(21/4℃,指21℃的水合肼与4℃的水的密度比),折光率1.4284,闪点73℃。能与水、乙醇混溶,不溶于乙醚和氯仿。在空气中发烟,有淡氨味,对玻璃、橡胶、软木等有腐蚀性。

主要用途:水合肼是重要的化工原料,是生产农药、医药、中间体、染料、显像剂、抗氧剂的原料,还用于制造高纯度金属、合成纤维及稀有元素分离,此外还是生产火箭燃料和炸药的原料。

三、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相似性和国内产业

(一)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相似性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与被调查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方面没有区别。

2.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采用改进型尿素法生产工艺,进口被调查产品采用过氧化氢法或酮连氮法生产工艺。证据表明,水合肼在不同工艺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种类及其含量略有差异,但无论是采用上述哪种生产工艺,衡量水合肼产品质量的标准及其主要指标是基本一致的,生产出来的水合肼产品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是相同的。

3.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广泛用作农药中间体、染料中间体、化工助剂、医药中间体、水处理等,与进口被调查产品用途基本一致。

4.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主要通过直销和代理销售方式进行销售,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主要通过代理商销售。

调查机关经过对上述证据的分析比较后认为,虽然中国国内水合肼产品与进口被调查产品采用了不同生产工艺,但是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相同,产品用途基本一致,面向相同的消费群体,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与进口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有所不同,但是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差别较小,销售渠道和销售环节的不同对产品的竞争性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水合肼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四川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认定申请人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的100%,有资格代表国内水合肼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韩国公司

KOC株式会社(KOC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KOC株式会社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KOC株式会社在韩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KOC株式会社所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决定暂采用公司报告的分类方式作为型号划分的基础。公司报告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市场只出口了80%规格的产品,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以公司相应型号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经审查,KOC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80%规格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该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经审查,KOC公司的国内销售中部分交易是对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审查了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况,认为这部分交易虽属于关联交易,但基本上可以反映市场交易状况,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排除这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KOC公司80%规格水合肼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超过20%的交易是低于月平均成本进行的,同时,调查机关审查了这部分低于月平均成本的交易在调查期内能否回收成本,认定其中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暂将其予以排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剩余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KOC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KOC公司通过日本的关联公司大化学株式会社对中国进行出口,大化学株式会社作为KOC公司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大化学株式会社通过日本的非关联贸易公司对中国进行出口,KOC公司和大化学株式会社均知道货物最终销往中国。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采用大化学株式会社销售给日本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数量折扣,公司主张,由于国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每笔交易数量的不同,其销售价格也存在差异,因此要求对国内销售价格进行一定比例的数量折扣调整,公司根据出口销售中不同数量交易之间的价格差异计算了该调整比例。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其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中存在严格执行的、依销售数量进行折扣销售的一贯政策,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决定中暂不接受公司对其国内销售进行数量折扣调整的主张。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公司主张,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与出口销售之间在销售活动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要求对国内销售进行贸易环节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首先,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出口销售客户与内销中相应环节的客户在销售行为上存在实质性的不同,不能证明其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其次,尽管公司提出不同的内销客户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但公司提交的答卷及相关证据均表明,该种贸易环节的不同并未对其价格产生一贯及明显的影响,因此内销中贸易环节的不同不会影响与出口价格的比较,公司正常贸易过程中的80%规格水合肼的国内销售均可作为与出口销售进行比较的基础。因此,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认定公司的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并不存在贸易环节的不同,并决定暂不接受公司对其国内销售进行贸易环节调整的主张。

关于公司报告的国内交易的其它调整项目,如包装费用、信用费用等,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信用费用,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在出口交易部分答卷的"信用费用"项下仅报告了在出口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而未反映公司销售中从发货日到贴现日之间的信用费用情况,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除对上述已报告的银行手续费用进行调整外,同时还根据每笔销售的实际信用期来计算信用费用。由于公司在补充答卷中报告没有可提交的韩国国内美元短期利率,因此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最佳材料确定该部分费用的利率并计算了相应应调整的信用费用。

关于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其它调整项目,如包装费用、出口退税等,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支持。

其它韩国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韩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法国公司

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ATOFINA S.A.)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托菲纳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阿托菲纳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阿托菲纳公司在答卷中报告其在法国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部分交易是向关联公司进行的,并主张该部分交易价格为"公平正常"价格。调查机关审查了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况,发现该部分交易的单位出厂价明显低于其他非关联交易价格,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关联销售未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排除该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准确,分摊合理,决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来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国内销售交易分型号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国内销售中各型号均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但其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均不足20%,因此,调查机关认为这部分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暂不予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全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阿托菲纳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位于第三国(地区)的关联公司向中国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暂采取第三国(地区)的关联公司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售后服务费用,公司主张应将技术部门人员对国内销售客户在销售后进行访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费用实际上属于公司发生的固定费用,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的发生与销售直接相关并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对该调整主张暂不予支持。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公司主张其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是给中间贸易商,但其国内销售中所有销售都是给零售商和最终用户,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所针对的客户属于不同的贸易环节,因此要求对因环节不同而对价格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整。经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出口销售与国内销售的客户不仅在销售对象上存在不同,而且存在销售职能上的差异,并影响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相同贸易环节上的比较,因此在出口销售与正常价值的比较中,调查机关对贸易环节的差异予以考虑,对国内销售的价格进行贸易环节调整。关于进行调整的数额,在公司所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项目,部分费用项目与调查期的销售无关,还有部分项目是在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中因执行相同职能而发生的相同费用,因此对这些项目的调整主张不予支持,在排除上述项目后,调查机关根据剩余的其它因贸易环节不同而发生的具体调整项目对国内销售进行了调整。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仓库-客户)、信用费用等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销售

对于公司主张在出口销售中进行调整的其他贸易环节调整项目,由于部分费用在不同发货方式下的区别计算没有提供合理的说明和证据,因此调查机关对该部分调整主张不予支持,并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了该部分费用的调整。

关于阿托菲纳公司对出口价格所主张的其他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其它法国公司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法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其中,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比较应在相同贸易量的交易之间进行。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该公司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客户的销售数量中存在明显的差异且该差异影响了价格的公平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对该主张暂不予支持。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公司 108%

韩国公司
1.KOC株式会社(KOC Co., Ltd.) 28%
2.其他韩国公司 35%

美国公司 184%

法国公司
1.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ATOFINA S.A.) 118%
2.其他法国公司 120%

五、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均不小于2%,不属于微量倾销幅度;而且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均超过中国被调查产品总进口数量的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且被调查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为可以就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水合肼产业受被调查产品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事实如下:

(一)国内水合肼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国内水合肼表观消费量呈加速增长趋势,其中:2001年比2000年增长6.36%;2002年比2001年增长了32.82%;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增长49.31%。

(二)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2001年,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进口的水合肼产品数量为6043.40吨,比2000年的6351.71吨略有减少,但此后数量迅速增加,2002年达到了7509.80吨,比2001年增加1466.40吨,增幅24.26%。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增长29.46%,进口量达到5469.22吨。

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向中国市场出口水合肼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其在中国水合肼市场占有率也维持在较高水平。但是由于调查期内表观消费量增长更快,因此被调查产品在中国的市场份额略有下降,其中2001年和2002年分别下降了6.11个百分点和3.34个百分点,2003年上半年下降了7.70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水合肼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出口价格持续走低。2000年,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出口到中国的水合肼产品CIF价格加关税为1459.65美元/吨。2001年,此价格下降到1347.24美元/吨,比2000年每吨下降了112.41美元,降幅为7.70%。2002年又比2001年每吨降低122.53美元,下降了9.09%,降低到1224.71美元/吨。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下降2.09%,降至1215.19美元/吨。

同时,证据显示,在中国国内市场上,2000年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进口水合肼产品价格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但是2001年以后的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始终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

由于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其价格的持续降低,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国内产业生产的水合肼产品价格非但没有因市场需求增加而上升,反而受进口被调查产品影响,呈连续降低趋势,其中,2001年比2000年下降了0.83%;2002年比2001年降幅达到了9.37%;2003年1-6月又比2002年同期下降了5.01%。

证据表明,由于被调查产品价格下降,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作用,导致国内市场价格在调查期内有较大幅度下降。

(四)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调查机关对影响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事实如下:

1.产能

在国内水合肼市场需求持续增长的形势下,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生产能力相应扩大。其中,2001年比2000年增长11.90%,;2002年比2001年增长10.64%;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增长15.38%。

2.产量

国内产业在生产能力扩大的同时,水合肼的产量也有较大幅度增加。2002年国内产业水合肼产品的产量比2000年翻了一番多,其中,2001年比2000年上升41.47%,2002年比2001年上升49.43%。2003年1-6月,国内产业产量保持高速增长,比2002年同期增加57.50%。

3.开工率

由于国内产业水合肼产量的增速超过生产能力的扩大速度,因此开工率得以在调查期初很低的水平上有所提高,呈现上升趋势,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2000年国内产业开工率仅为39.19%,2003年1-6月逐步上升到70.32%,其中,2001年比2000年上升10.35个百分点,2002年比2001年上升17.37个百分点,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上升18.80个百分点。

4.销售量

受益于中国快速增长的水合肼市场需求,国内产业水合肼的销售量相应快速增长。2001年国内产业销售量比2000年增长21.97%,2002年比2001年增长43.11%,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增长76.01%。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幅高于同期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增幅,但是销售数量在调查期内的前两年仍小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

5.市场份额

由于国内水合肼产业的销售量保持比较高的增长速度,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占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小幅上升趋势。2001年比2000年上升5.48个百分点,2002年比2001年上升3.92个百分点。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上升7.90个百分点。

6.销售收入

由于销售量大幅增加,国内产业水合肼产品的销售收入相应也有较大幅度增加。2002年国内产业水合肼产品的销售收入比2000年增加了56.88%。分年度相比较,2001年比2000年增长20.97%,2002年比2001年增长29.70%。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又增长67.19%。虽然销售收入的增长较快,但是由于国内水合肼市场价格持续走低,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水合肼销售收入增长的幅度要低于同期销售量的增长幅度。

7.税前利润

由于国内市场价格在调查期内持续走低,所以虽然国内产业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增加,但是国内产业的盈利能力并未同步提高,税前利润在调查期内均为负数,始终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调查期内,2001年国内产业亏损额比2000年减少了49.45%,2002年比2001年亏损额增加了17.40%。2003年1-6月国内产业亏损额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0.03%。

8.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尽管国内产业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规模效益,降低单位生产成本,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投资收益率状况,但是由于国内水合肼产业连年亏损,导致了投资收益率相应始终为负数。2001年和2002年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绝对值分别比上年降低了13.27和0.55个百分点,2003年上半年国内产业投资收益率绝对值比2002年同期提高0.90个百分点。

9.就业人数

国内水合肼产业为了减少成本支出,改善不良的财务状况,采取了控制就业人数的措施,另一方面,技术进步也相应减少了管理部门的岗位,因此,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在调查期末与调查期初相比没有变化,并没有随产销量的快速增长而增加。2001年国内产业就业人数比2000年减少了7.35%,2002年比2001年增加了1.59%,2003年上半年恢复到2000年的水平。

10.劳动生产率

由于国内产业产量快速增长而就业人数没有增加,所以劳动生产率有较大提高,2001年比2000年提高了54.77%,2002年比2001年提高了45.33%,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提高44.86%。在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近3倍。

11.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度提高,职工年均工资水平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上升。国内产业人均工资水平2001年比2000年增长5.93%,2002年比2001年增长11.37%,2003年1-6月比2002年同期增长6.21%。

12.期末库存

国内产业期末库存量2001年比2000年增加26.83%,2002年比2001年增加235.86%,2003年1-6月年比2002年同期增长1.69%。

13.投融资能力

国内产业中的两家企业均未在证券市场挂牌,无上市融资渠道,另一方面,由于国内产业长期亏损,银行没有向水合肼产业贷款的意向,使国内产业丧失独立融资能力,资金周转比较困难。

(五)被调查国家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及其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根据可获得的证据,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具有较大的水合肼生产能力,有进一步向中国市场大量出口水合肼产品的能力和倾向,并将对国内产业产生进一步的影响。目前,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水合肼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合计约10万吨,没有关闭生产装置和压缩生产能力的计划。近年来,国外大量水合肼下游产品的生产已经或正在向具有廉价劳动力成本优势和旺盛市场需求的中国转移,导致除中国以外的国际市场上水合肼需求减少。另一方面,中国强劲增长的水合肼消费需求,为全球水合肼生产商提供了市场空间。因此,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水合肼生产企业为过剩的水合肼产品寻找市场,将会进一步向中国市场扩大出口。随着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进口水合肼的增加,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受到的不利影响及其不良的财务状况将不会得到改善,并有可能进一步恶化。

(六)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上述证据事实表明,调查期内,国内产业虽然得益于快速增长的国内水合肼市场需求,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等指标有不同程度增加,市场份额、开工率等指标有所提高,但是由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向中国市场大量并逐年增加出口水合肼产品,不断压低中国国内水合肼市场价格,造成国内产业销售收入与销售量不能同步增长,成本和费用却因销售量的快速增长而大幅度增加,国内产业陷入连年亏损的困境,投资得不到相应回报,资金周转困难,开工率处于较低水平,产业成长受到明显抑制。此外,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具有较大的水合肼生产能力,有进一步向中国市场大量出口水合肼产品的能力和倾向,并将对国内产业产生进一步的影响。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七、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是造成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

调查了解到,在调查期内,国内水合肼表观消费量快速增长,为国内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国内产业也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完善售后服务。这样一个快速成长的产业,在正常贸易条件下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应该有相对丰厚的利润回报,实现可观的资本收益率,资本也会积极投入,然而,调查结果显示,受大量低价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影响,国内水合肼产业长期亏损,投资得不到相应回报,融资发生严重困难,产业成长受到抑制。有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是国内产业陷入目前的这种困境的原因。

首先,在价格方面,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不断降低出口到中国市场的水合肼产品价格,并拖动国内产业的水合肼价格持续下滑。2000年,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售价为12115.13元/吨。2001年,被调查产品价格下调了7.70%,降至11182.08元/吨,开始低于国内产业的价格。国内产业水合肼产品价格也随之调整,2001年比2000年下调了0.83%。2002年,被调查产品价格又下调9.09%,降为10165.09元/吨,继续保持相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更低的价格水平。国内同类产品不得不作出相应幅度的降低,2002年比2001年降幅达到9.37%。2003年1-6月,进口被调查产品平均售价再次下调为10086.11元/吨,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又被拖动下调5.01%。

由于水合肼市场价格持续下降,尽管国内水合肼产业采取了很多控制成本的措施,降低了单位生产成本,但是仍然连年亏损。2002年,国内产业水合肼产品的销售量比2000年增长了74.56%,但是由于销售价格降低5.06%,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只增长56.88%。同期,尽管国内产业单位生产成本降低了27.60%,但因销售量的大幅度增长,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分别增加了26.12%和39.27%。因此,水合肼市场价格的不断降低,导致了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入不敷出,难以摆脱连年亏损的困境。

其次,在进口数量方面,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逐年增长,从2000年的6351.71吨迅速增加到2002年的7509.80吨,2003年上半年的进口量已经达到5469.22吨,维持了其在中国较高的市场占有率。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和市场份额较大,因此其价格对中国市场价格有足够的带动能力。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的不断降低,使国内产业水合肼产品的价格也不得不相应调整,进而把中国水合肼市场价格压低。另一方面,进口被调查产品的大量增加,使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始终没有显著的扩大,无法充分利用生产能力。

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是国内产业实质损害的原因。被调查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水合肼,使中国国内水合肼产业长期亏损,投资得不到收益,融资发生困难,开工率较低,部分生产能力闲置,产业成长受到明显抑制。

(二)其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还对除被调查产品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如下:

1、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水合肼产品的影响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自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进口的水合肼占我国水合肼总进口量的绝大部分。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向我国出口的水合肼产品占我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在调查期内的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为99.91%、98.70%和99.79%,2003年1-6月为99.97%。证据表明,在调查期内,原产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水合肼对中国市场出口的数量是微量的,没有证据表明其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

2、中国国内水合肼需求状况

调查期内,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国际水合肼下游产品的生产向中国转移,中国市场对水合肼的需求量一直保持旺盛的增长势头,为国内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国内水合肼产业所受的损害不是由于国内市场需求因素所造成的。

3、中国国内水合肼消费模式的变化

根据可获得的证据材料,没有发现其他产品可替代水合肼作为目前主要下游产品如医药、农药、染料、发泡剂等的原料,不存在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的出现导致国内水合肼需求的萎缩。因此,中国国内水合肼消费模式没有变化,对国内产业也没有不利影响。

4、国内外水合肼生产者之间的竞争状况

虽然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在调查期内向中国低价出口水合肼,但是国内产业与国外生产者之间没有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国内外水合肼生产者都在利用中国迅速增长的需求拓展各自的市场份额,他们在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正当竞争,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5、水合肼产业技术发展状况

水合肼产品自诞生以来,技术更新发展较快,生产工艺从早先的拉西法和尿素法逐步发展到酮连氮法和过氧化氢法。进口被调查产品的生产主要采用酮连氮法和过氧化氢法,国内产业主要采用改进型尿素法。国内产业经过技术改造,扩大了生产规模,回收利用副产品,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另一方面,有证据表明国内产业的技术进步减少了部分管理岗位,对就业产生了一定影响。总体评价,水合肼产业技术的发展影响了国内产业的就业状况,但是从整体上提高了产业竞争力,因此不是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根本原因。

6、国内水合肼产业同类产品出口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有微量出口,占国内产业销售量的比重在3%以下,没有证据表明其对国内产业产生实质影响。

7、国内水合肼产业的管理状况

调查期内,国内水合肼产业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等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劳动生产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国内水合肼产业的管理水平的提高非但没有损害国内产业,相反有助于提高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8、不可抗力因素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生产运营中,没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灾害事件的发生对国内产业造成影响。

上述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证据事实表明,这些因素在调查期内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八、初裁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商务部初裁决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存在倾销,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国内水合肼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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