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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94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12-13
  • 【生效日期】2007-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9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194号

关于批准对白城绿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了对白城绿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白城绿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白城绿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白城绿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通知》(白政发〔2006〕28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吉林省白城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能达到白城绿豆标准的白绿522号、白绿6号、白绿8号等绿豆优良品种。

(二)立地条件。

土壤为风沙土、淡黑钙土、砾石底黑土。土壤有机质含量≥1.5%,全氮含量0.12%至0.22%,全磷含量≥0.20%,全钾含量≥2.5%,土壤pH值7.0至8.2。

(三)栽培管理。

1. 播种期: 5月15日至6月5日。

2. 播种密度:行距60cm,株距约为10cm至12cm。

3. 公顷存苗15万株至18万株。

4. 田间管理:做到三铲三趟,病虫害防治采用生物农药为主,达到标准。施肥应以有机肥为主,配以绿豆专用肥。

5. 收获:栽培面积的以绿豆全部荚果的三分之二变成黑褐色为适时收割。收割应在早晨露水未干或傍晚时收割。

(四)加工。

严格按照白城绿豆的加工程序和标准进行生产加工。生产加工后的白城绿豆不改变绿豆的外观特征,不改变白城绿豆所具有的独特的内在成分。绿豆经过机械筛选,杂质≤0.5%。纯粮率≥97%。

(五)质量特色。

1. 感官特色:白城绿豆具有粒大(千粒重≥62g)、颗粒饱满、色泽明亮、鲜绿等明显特点。

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以100g绿豆样品为标准)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
≥22.00g

粗淀粉
≥51.00g

水 份
≤13.50g

脂 肪
≤1.40g

糖 类(以总糖计)
≤5.30g

粗纤维
≥3.50g


≥14mg


≤23mg


≥0.04mg


三、专用标志使用

白城绿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吉林省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白城绿豆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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