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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7〕223号
  • 【发布日期】2007-12-09
  • 【生效日期】2007-1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7〕2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已制定、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市、县,应当根据《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后向社会公布;尚未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市、县,应抓紧制定出台办法并公布实施。 已审批尚未开工的和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严格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管理。各地要按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准入及退出制度,严格执行价格审核管理和上市转让规定,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落实工作责任制。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切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各项工作。各级建设(住房保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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