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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7〕119号
  • 【发布日期】2007-12-03
  • 【生效日期】2007-1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保监发〔2007〕119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适应人身保险业的新发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披露工作,我会对精算报告的编报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精算报告编报规则印发给你们,相关报表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

自2007年12月31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精算报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 <精算报告> 的通知》(保监寿险〔2005〕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公司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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