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 【发布单位】卫生部、商务部
  • 【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7〕221号
  • 【发布日期】2007-06-25
  • 【生效日期】2007-06-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商务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卫监督发〔2007〕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宿业、沐浴业和美容美发业的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商务部组织制定了《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以上3个卫生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
商务部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