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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广东省
  • 【发布文号】粤府〔2007〕96号
  • 【发布日期】2007-11-30
  • 【生效日期】2007-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东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7〕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33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衔接工作,制订和完善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对照清理,相应取消,不得变相继续审批;对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调整,并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大力创新审批方式和手段,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网上审批,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对行政审批权的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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