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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发〔2007〕183号
  • 【发布日期】2007-11-30
  • 【生效日期】2007-11-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环发〔2007〕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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