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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温州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
  • 【发布文号】温政办〔2005〕40号
  • 【发布日期】2005-03-23
  • 【生效日期】2005-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温州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

温州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

(温政办〔200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温州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暂行办法
(温州市交通局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预防为主,自我约束,有效监管”的长效安全生产激励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温州市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温安委〔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为督促交通系统有关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投入,而向其所收取的风险抵押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交通系统的运输企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单位。

第四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自行负担,在自有资金中支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企业,每年一次性向所属的市或县(市、区)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规模和危险程度把市直属单位分为两个档次:

第一档:温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海运有限公司、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金丽温高速公路永鹿段工程建设指挥部、市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诸永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每年交纳金额为5万元。

第二档: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市第三汽车运输公司、市第五汽车运输公司每年交纳金额为1万元。

各县(市、区)交通局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所属企业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收取标准。

第七条 按照第六条规定应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单位,在每年的12月份交纳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八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返还,将根据《温州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或各县(市、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所属各单位进行的年度考核结果来确定。

(一)返还比例的确定:

考核优秀的单位,返还100%;考核良好的单位,返还80%;考核合格的单位,返还60%;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予返还。

(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迟报、谎报、瞒报、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

第九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返还

(一)返还金额的40%,现金返还给单位。

(二)返还金额的60%,统一存入市交通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门账户。

第十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返还金额的40%,仅限于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奖金,并按责任大小比例合理分配。

(二)返还金额的60%,用于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生产管理设施添置等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为了有效监管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规范安全生产的投入,返还金额的60%,由所属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保管。

(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必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各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三)统一保管的风险抵押金返还资金,各单位要凭安全生产投入的有关发票,经所属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相应数额返还,返完为止。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扣除金额及利息用于所属交通系统内的安全培训和组织安全活动所需的资金。

第十二条 为了有力促进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监管,以上单位要向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按规模和危险程度分为两个档次:乐清市交通局、瑞安市交通局、苍南县交通局、平阳县交通局、永嘉县交通局、市港航管理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每年交纳金额为5万元,文成县交通局、泰顺县交通局、洞头县交通局、鹿城区交通局、瓯海区交通局、龙湾区交通局每年交纳金额为3万元。以上单位有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时间、返还、使用和管理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市交通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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