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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保(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中介〔2007〕1378号
  • 【发布日期】2007-10-31
  • 【生效日期】2007-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保(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保(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7〕1378号)




新保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祁莹、沈忱、胡亚靖、任力:

你们提交的新保(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新保(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新保软件(上海)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出资比例为80%;祁莹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为6%;沈忱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10%;任力、胡亚靖各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2%。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1803室。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马红宇的董事长任职资格,核准祁莹的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及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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