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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改〔2007〕1345号
  • 【发布日期】2007-10-26
  • 【生效日期】2007-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7〕1345号)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补充公司偿付能力的请示》(都邦发〔2007〕22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1亿元人民币,并将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公司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十一亿元,划分为十一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二、同意你公司将公司章程第一条修改为“公司发起人为:吉林省金都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长庆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瑞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华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新悦投资有限公司、宝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吸纳深圳市宏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新增股东并享受发起人待遇,吸纳吉林市恒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新增股东。”

三、同意你公司将公司章程第十四条修改为:“发起股东及出资额如下:(1)吉林省金都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000万元,持股比例18.18%;(2)长春长庆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000万元,持股比例18.18%;(3)浙江华瑞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000万元,持股比例18.18%;(4)浙江吉华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000万元,持股比例18.18%;(5)吉林市恒正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0万元,持股比例9.09%;(6)杭州新悦投资有限公司出资9,000万元,持股比例8.18%;(7)深圳市宏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持股比例4.55%;(8)富可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00万元,持股比例3.64%;(9)宝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持股比例1.82%。”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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