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 【发布单位】厦门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02-26
  • 【生效日期】2005-0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厦门市人民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5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2月26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

二、删除第三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因故未能编制出本年度的地方财政预算草案,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予以审查和批准,并报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