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湖南省
- 【发布文号】湘国土资办发〔2007〕183号
- 【发布日期】2007-10-23
- 【生效日期】2007-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转包、挂靠行为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转包、挂靠行为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7〕18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我省自组织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以来,各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管理日益规范,项目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但在项目的实施中,一些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一些单位和个人,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这些工程转包、挂靠行为严重扰乱了土地开发整理市场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招投标、合同管理的严肃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未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转包行为论处。
二、严禁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任何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
1、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
2、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3、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4、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三、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施工单位的行业管理,加大对工程转包、挂靠行为的整治、查处力度。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防止工程转包、挂靠行为,发现有工程转包、挂靠行为的,应立即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工程转包、挂靠行为,任何人有权检举。经查实,存在工程转包、挂靠行为的,处理如下:
1、责令改正。
2、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3、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取消其一年至三年承包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的资格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要以市州为单位,迅速开展今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自查自纠,杜绝工程转包、挂靠行为。同时,各地要深入研究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队伍行业管理的办法和措施,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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