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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调整城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7〕369号
  • 【发布日期】2007-10-23
  • 【生效日期】2007-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调整城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宁县调整城区行政区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7〕369号)




三明市人政府:

你市《关于建宁县城区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明政文〔2007〕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濉城镇和金溪乡建制,设立濉溪镇。濉溪镇辖原濉城镇的新生、河东、复兴、水南4个社区居委会,水南村委会和原金溪乡的河东、长吉、水西、圳头、大元、高峰、半埕、器村、城关9个村委会。濉溪镇人民政府驻处于城关的原金溪乡人民政府驻地。

二、同意将原濉城镇的溪口社区居委会划归溪口镇辖。溪口镇其他管辖区域和镇人民政府驻地不变。

请你市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镇机构,妥善处理行政区划调整工作中的机构调整、人员分流、资产处置等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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