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7〕5号
- 【发布日期】2007-01-17
- 【生效日期】2007-01-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
(保监发〔2007〕5号)
各保险公司:
为便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不是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行为。保险公司投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是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经营地域、财务模式和发展战略的变化。与保险公司投入200万元在一个省设立一家分公司的性质相似,保险公司投入10亿元控制另一家保险公司或参股一家银行,是公司经营领域、财务模式和发展策略的变化,而不是简单的资金运用行为。保险公司通过资金运用活动获得利润,也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参股其他企业等方式获得利润,但这两种获取利润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不能混为一谈。因此,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不同于投资资产。保险公司在确定权益投资的认可价值时,首先应当判断被投资单位是否是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如果被投资单位是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则确定其认可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不是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确定其认可价值。
二、关于定义
(一)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的企业。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保险公司与其他方对其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三)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保险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三、关于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为认可资产,本规则第3条至第6条规定了其认可标准。
(一)权利受限资产
本规则第3条强调,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冻结的权益;
2.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的权益;
3.由于被投资单位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权益;
4.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权益。
在判断某项权益投资是否属于权利受限资产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保险公司以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作为质押物进行自我融资时,被质押的权益不属于本规则第3(2)条所述的权利受限资产。例如,甲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持有A商业银行15%的股权,A商业银行为甲公司的联营企业。2007年2月,甲公司为了解决自身现金流问题,将其持有的A商业银行15%的股权向B商业银行质押融资,假设该笔权益不存在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其他情况,则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甲公司在A商业银行的权益为认可资产。
2.为了保证股权分置改革、战略投资、国有企业改革等稳妥实施,有些股权投资具有锁定期要求,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不流通。虽然保险公司对这些权益的处置受到限制,但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未受到影响,也未出现本规则第3条所述情况,则保险公司持有的在锁定期内或暂不流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不属于权利受限资产。
(二)认可价值的确定方法
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应当以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为依据,并以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其认可价值的基础。按照《会计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投资应按成本法核算。但是,确定保险公司在子公司中权益的认可价值时,需将成本法核算的账面价值调整为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
2.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票是否在境内或境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来确定其认可价值:
(1)如果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票在境内或境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保险公司应当以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认可价值。
(2)如果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票未在境内或境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保险公司应当以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认可价值。
其中,境内或境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
例如,甲公司投资10000万元持有非上市公司乙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70%的股份,成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07年3月,甲公司质押乙公司10%的股权为他人担保。2007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00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这笔投资在甲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按成本法核算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
首先,根据本规则的规定,10%的质押股权为非认可资产;
其次,甲公司应当确定剩余60%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即20000×60%=12000万元;
最后,由于乙公司的股票未在境内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7年末甲公司在乙公司中的权益的认可价值为11400(=12000×95%)万元。
四、关于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EI-1、明细表EI-2、明细表EI-3、明细表EI-4的格式和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权益认可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偿付能力充足率、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等;
(2)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及权益认可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资本充足率、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等;
(3)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权益认可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净资本、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等;
(4)在其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认可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等。
五、关于附则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编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例如,本规则第5条和第6条中的权益法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益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权益法的具体规定确定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权益的账面价值。
本规则自2007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7年第1季度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中有关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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