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7]65号
- 【发布日期】2007-10-20
- 【生效日期】2007-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京政办发[2007]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清理核实,锁定债务数额
清理核实乡村债务的原则和要求:一是摸清底数。各区县要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形成的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核实清理的范围包括: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直接形成的债务;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无偿调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形成的债务。各区县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审核。各区县政府要组织财政、审计、农业、监察、金融、教育等相关部门,结合清理和规范乡村财政财务,对乡村债务进行认真审核,逐项核实认定,锁定债务数额。三是明确责任。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债务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四是分类处理。要区分乡镇债务和村级债务的不同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和办法,分类处理,逐步化解。
在认真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区县、乡镇、村三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掌握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二、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一)严格规范乡村举债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各项规定,严禁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以任何名义举债。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既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也不得指派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经济担保。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
(二)严格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凡关系到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完善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监管。健全村民主理财小组,实现民主管理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落实和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在认真履行民主程序的前提下,继续推广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三)严防新农村建设中产生新的乡村债务。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要求都要符合当地实际,不能强求一律,不能盲目攀比,不得提不切实际的目标,更不得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严防产生新的乡村债务。
(四)严格建立乡村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乡村财务审计工作力度,全面实行乡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产生新的债务的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化解债务工作
(一)确定化解债务工作重点。一是积极偿还公共事业债务。要优先化解与农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二是积极偿还群众个人债务。要坚持“先个人、后单位,先群众、后干部,先借款、后一般往来款”的原则,优先偿还群众个人借款。把化解因乡村公益事业建设而形成的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作为重点。三是积极偿还金融债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偿还金融贷款。另外,对自愿放弃借款利息的债权人,优先安排偿付债务本金。对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高息借款,债务人可依法要求债权人降息、减息。
(二)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度。根据债务规模,按当期政府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安排政府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用于化解因进行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而形成的债务。对已经化解的公共事业债务,要根据债务清理核实的结果,采取逐项注销、逐项登记备案的管理办法,严格防止发生套取偿债资金行为。
(三)采取多种办法化解债务。各区县和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增收偿债、收欠还债、以资抵债、降息减债、核销消债、结转冲债、破产化债、剥离转债等多种办法,积极开展债务化解工作,确保债务有明显下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帮助乡村完善化解债务的相关手续,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化解乡村债务。
(四)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政府支农资金,确保各级财政支出更多地向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倾斜;建立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财政奖励政策,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投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确保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明确责任,积极清收乡村债权
在锁定旧债、控制新债的同时,要对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债权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对各项债权按债务人或单位以及形成时期,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台账和债权数据库。要明确专人负责债权的追讨工作,落实追讨责任制。对逾期未能收回的债权,要与债务关系人重新签订还债协议,核实还债本金与利息数量,明确还债期限和还债方式。对有能力归还而故意拖欠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没有能力归还债务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通过实物抵顶、破产顶债等方式追讨。对债务关系人消失的债权,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的程序,实事求是地予以核销。未经民主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决定核销债权。
五、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探索化解债务的途径和办法
积极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从2007年开始,在近郊区、远郊平原地区和山区县各选择部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乡镇和村,分别作为化解乡级债务和村级债务的试点,从锁定旧债、控制新债、清收债权、化解债务和政府扶持等方面全方位开展试点工作。
六、加强调研和组织领导,保证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政策研究。各区县特别是试点区县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健全乡村债务管理制度;要深入研究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政策研究。
(二)加强组织领导。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是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县特别是试点区县和各试点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从财政、农业、农村经管等部门抽调骨干,积极稳妥地做好乡村债务清理和化解工作。要将控制新债、化解旧债工作情况列入对乡村干部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乡镇政府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监察等有关方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本市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顺利进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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