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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南平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
  • 【发布单位】南平市
  • 【发布文号】南政综〔2007〕272号
  • 【发布日期】2007-10-19
  • 【生效日期】2007-10-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南平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

南平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

(南政综〔2007〕2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省上批复精神,整合和关闭工作由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有关县(市、区)要组织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地勘单位对整合后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重新进行核实,原矿区范围内的保有资源储量、新增资源储量以及扩大范围的新增资源储量都要进行分算。新增资源储量按协议有偿方式配置给整合后的开采主体,采矿权价款按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已经缴纳的部分不再重复缴纳。

二、在明晰资源、资产等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尽快确定资源整合方式。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协调各方抓紧实施采矿权的收购、兼并、转让、联合或重组工作。

三、有关县(市、区)在整合过程中,要依法责令列入整合的开采矿山停止生产活动,当地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部门应暂扣或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电力、公安等部门要根据整合需要严格控制电力及火工材料。

四、整合后的开采主体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单位,对整合后的矿山重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原开采矿山的井巷及采矿工程可以利用 的予以保留,不能利用的,必须全部封闭。同时按照矿山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组织生产。

五、各县(市、区)整合后采矿权数量要比整合前减少20%以上,矿山生产能力要达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要求。对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又无法整合的开采矿山,2007年底前要予以关闭。同时对位于禁采区范围、列入省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的配套石灰石矿山、资源即将枯竭的小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对象,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和开采规模,要限期予以关闭。关闭工作要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进行。

六、要加强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能部门工作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整合方案顺利实施。要高度重视整合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整合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严防整合对象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对整合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要从快从重查处,确保整合工作的平稳进行。

附件:《南平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南平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

为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加强矿山环境和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5〕49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99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联合下发的《福建省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闽国土资综〔2006〕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南平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方案》。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矿业开发的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联合等方式,对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资产、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缓解资源环境压力、增强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资源保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资源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是集约开发、规模办矿。一个矿床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小矿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对于生产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联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省定标准的小矿。

三是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四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五是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衔接,坚持公开公正,处理好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三者的利益,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整合的目标任务

(一)矿山开发集中度得到提高。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由一个采矿主体开采,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等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对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开采技术限制和历史形成的开采条件限制不适宜设置一个采矿权的,经过规划论证后,可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采矿权。促进资源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通过资源整合,铅、锌、硫铁矿、透辉石、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石灰石、萤石、高岭土、石英等我市优势非煤矿产,矿山生产规模普遍达到省定标准。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边角矿等得到二次开发或妥善保存,开采回采率和资源利用率得到提高。

(三)生产小矿数量明显下降。采取资源整合、矿产安全生产检查、环境保护达标、限采区矿产清理、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减少生产小矿数量,使大、中、小型矿山保持合理的比例,至2008年末,全市矿业权数量比整合前减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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