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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国中医药办发〔2007〕51号
  • 【发布日期】2007-09-26
  • 【生效日期】2007-09-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卫生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7〕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坐堂医的作用,构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探索中医坐堂医诊所审批设置和监督管理的办法。

二、试点原则

(一)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

(二)要认真总结和充分借鉴过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

(三)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研究。

(四)要有利于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

(五)要切实规范管理。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地区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对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进行审批。

在试点工作期间,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医疗机构类别第六部分进行注册。

(二)对审批合格后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试点范围

河北省石家庄市,辽宁省沈阳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福建省漳平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深圳市,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凤翔县。

五、试点工作要研究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条件。

(二)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执业手段。

(三)如何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的监管。

(四)如何有效防止中医坐堂医诊所出于经济利益驱动的“大处方”和误导、诱骗就诊者购买药品等现象的出现。

六、试点工作步骤

(一)2007年7月下旬。召开试点工作部署会议,由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试点地区所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参加会议,研究部署试点工作。

(二)2007年7月下旬至10月下旬。由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相关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调查摸底结束后,各试点地区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备案。

(三)2007年11月。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辖区内公告《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申请日期截止到11月31日。

(四)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底。各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允许举办的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行为进行监测。

(五)2008年4月。总结试点工作。

七、组织管理

(一)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试点工作政策性强,试点地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办公室设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试点地区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试点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将工作情况以及监测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三)各地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同时,一方面要加强对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附件:1.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2.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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