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亚湾核电厂《安全相关系统与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升版申请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函〔2007〕59号
  • 【发布日期】2007-09-21
  • 【生效日期】2007-09-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亚湾核电厂《安全相关系统与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升版申请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大亚湾核电厂《安全相关系统与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升版申请的函

(国核安函〔2007〕59号)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安全相关系统与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升版申请的请示》(广核运〔2006〕8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查,认为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安全相关系统与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的升版申请是可以接受的,同意其由原有22版升至23版。

你公司要严格遵守审评中的承诺以及《安全相关系统与设备定期试验监督要求》,确保大亚湾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