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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61号
  • 【发布日期】2007-09-09
  • 【生效日期】2007-09-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2007〕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积极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政务公开活动。各级政府的人事部门以及行政学院,要把《条例》列入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要把《条例》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法制部门要把《条例》列入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安排,抓紧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

二、按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省政府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和统一的目录规范文本,开发配套软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确保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各市在依法清理政府信息的基础上,要根据省里确定的统一标准,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绘制行政职权流程图。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方案的要求,成立编制班子,落实工作责任,在认真完成本单位目录编制任务的同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创新信息发布形式。重点抓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申请受理机制、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以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室(厅)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级政府网站要认真梳理上网政务信息,优化栏目设置,使其成为全天候、自助式的政务信息公开窗口。要充分发挥政府热线、政府公报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各级政府要在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逐步建立政府信息查询场所或设施,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各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皖政办〔2007〕48号)的要求,抓紧制定办事公开实施办法。
各市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九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条例》施行前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做实。

二、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条例》正式施行前,要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清理政府信息和编制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这项工作,务必在2008年3月底之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并按时在政府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三、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

四、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尽快在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部门(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以利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并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参照《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有效开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的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制订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行政学院要把《条例》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相关的培训工作。

六、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各级政府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单位)网站都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要充分利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强化政府网站的支撑保障体系。政府网站应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利改进工作。

七、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如需另行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必须在2007年9月中旬以前予以明确。各部门(单位)要尽快指定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及时充实力量,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应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的经费。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举报,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7年9月底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在《条例》施行前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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