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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2007年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环办函〔2007〕652号
  • 【发布日期】2007-09-07
  • 【生效日期】2007-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2007年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执行2007年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的通知

(环办函〔2007〕652号)




总局机关有关部门:

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有关规定和《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4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自2008年1月开始,由各省级环保部门业务处(室)将2007年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分别上报至总局各业务司(厅、局)。为提高专业数据质量和时效,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报表内容

2007年开始实施“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具体表式详见《通知》中《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通知》还明确了各部门具体负责的业务报表内容、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和联系人等。请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关于专业报表软件

2007年专业报表软件将启用新编“十一五”专业统计软件,近期规划司将专门组织各部门负责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软件培训。

三、关于专业报表的考核评比

在2007年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考核评比中,专业报表部分的评比将由各部门分别负责打分,按照《通知》中相关要求对各地报送数据的时间、质量等进行评比。

四、关于资料报送时间

(一)年报。除环年专规表上报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环年专监1表上报时间为次年1月底前外,各地上报专业年报报表时间均为次年1月20日前。

(二)季报。除环季专监2表上报时间为季后30日内外,各地上报专业季报报表时间均为季后15日内。

按照国务院经济形势分析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时间要求,请各部门及时汇总、审核有关业务数据,务必于各地上报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数据(纸件和电子件)报送规划司。

联系人:规划司统计处陈默

联系电话:66556106

二○○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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