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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3〕42号
  • 【发布日期】2003-10-14
  • 【生效日期】2003-10-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2003至200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市2003至2004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哈办发〔2003〕42号)




各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城市供热工作面向千家万户,抓好“暖屋子”工程是关系全市居民冬季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切实做好2003至2004年度供热工作,保障全市人民冬季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供热管理,切实保证供热质量?
(一)各供热单位作为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切实做好供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10月20日前燃煤储存率要达到计划用量的70%以上。?
(二)供热前,各供热单位要完成供热系统充水工作,及时解决跑、冒、滴、漏等问题;居民住宅分户供热改造,要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和系统调试;各供热单位要提前进行温炉试运行,确保按期供热。?
(三)各供热单位要认真落实供热运行、设施维修等保证措施,确保供热生产稳定运行。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组织好维修、抢修队伍,随时解决各类故障。按照“谁供热谁管理、谁收费谁维修”的原则,落实供热设施维修责任,杜绝推诿扯皮。?
(四)切实加强供热运行安全管理,供热锅炉必须经过检测、校验方可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运行。?
(五)要把确保供热质量作为供热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凡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实行连续供热,不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要延长供热时间,确保居民室温达到16℃以上。?
(六)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开通供热“110”监督电话,指导监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要全
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做到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公开,供热单位及负责人公开,主动接受广大用户的监督。供热单位要深入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采取定期走访、登门服务等措施,经常征求群众意见,倾听群众呼声,千方百计帮助用热居民排忧解难,努力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七)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供热信访工作,及时解
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予以积极协助。?
(八)自行供热的单位要对供热范围内的居民供热负全责,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切实强化管理,确保供热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九)按照创建生态型园林城市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各供热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对煤场、灰场采取覆盖措施,降低烟尘排放污染和扬尘污染。?
(十)加强供热市场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和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供热监察执法队伍的职能作用,加大对供用热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经营、违章运行、违法用热、窃热、损害供用热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处罚。因供热单位原因,居民住宅居室温度未达法定标准的,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凡未经批准擅自弃管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明确交费责任,努力提高热费收缴率?
(一) 交费责任?
缴纳热费的责任人为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
1、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我市限定的职工住房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个人和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职工住房控制标准按哈房改组字[1994]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2、乡镇、民营和三资企业职工的热费,已纳入工资的全部由个人承担;没有纳入工资的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承担10%和90%,超标准面积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3、个体工商业户、农业户、自由职业者、停薪留职人员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4、家庭成员中均无职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失业救济对象和市属国有福利企业盲人、重度残疾人的全部热费,经批准的市属、区属国有关停、破产企业离休人员和进入社保领取养老金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单位承担的90%热费,市属国有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单位承担90%热费的50%(另50%热费由所在单位交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离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10%热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支付。市、区有关部门要严格审定享受供热补贴人员的资格,履行规定的申报手续,并在其所在居民委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居民监督。?
5、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的热费,全部由所在单位承担。?
6、非住宅房屋的热费,由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承担。?
7、新建未出售的房屋、未安置的空房及尚未办理进户手续的已售房屋,其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 收费办法?
1、热费实行向单位收缴和向职工家庭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向单位收缴的,由单位承担90%的热费,并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承担的10%热费;向职工家庭收缴的,先由职工家庭垫付全部热费,持收据到所在单位报销。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供热合同和有关规定,全额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
2、职工有多处住房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由单位按合计面积支付90%热费,超面积部分热费全部由职工个人承担,单位负责为供热单位代扣代缴。?
3、各供热单位可与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组签订热费催缴合同,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组协助催缴。?
4、实行热费收缴包保责任制。采取系统包单位、单位包职工的方法,层层签订热费缴纳包保合同。?
(三) 制约措施?
1、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把依法缴纳热费列为必保支出,按时支付热费或报销职工垫付的热费。对不按规定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实行“五不准”政策(即不准购买和更新小汽车,不准发放奖金,不准领导干部出国,不准评为先进单位,不准领导干部评为先进个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热费实际交缴情况,由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五不准”政策的把关工作。?
2、对不按规定支付和报销热费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由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对有能力却拒不支付和报销热费的,依法强制划拨。?
3、进一步加大依法收缴热费的力度。对拒不履行合同、拒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市供热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缴热费,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凡涉及热费收缴的诉讼案件,市、区两级人民法院要依法优先受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4、对因空闲或转租而不缴纳热费的公有房屋,由公有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及产权单位予以查封,并收回房屋使用权;对不缴纳热费的房屋产权人,停止办理其房产交易、转移和产权登记手续。?
5、凡拖欠热费或不按规定为职工支付或报销热费的单位,不予办理其房产交易、产权转移、拆迁、建设等审批手续,对房屋开发企业取消其当年开发建设资格。?
6、对欠缴热费的动迁居民,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将其欠交的热费支付给供热单位,并从居民动迁安置补偿费中扣回,否则,不予办理开发建设及商品房销售的各项手续。?
7、个体私营业户在规定时间内拒不缴纳其经营场所和自住房屋热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可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并视为不具备经营能力,由工商部门依据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暂不审验其下年度的营业执照,待其交足热费后再予办理。因其拖欠热费导致不能正常供热,影响相邻居民生活、危及公用设施安全的,可停止其使用其他公用设施。?

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供热工作领导责任制?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供热工作作为关心群众冷暖、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大事来抓,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谋群众之所需,认真履行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顾全大局,关心群众利益,依法缴纳热费,积极主动做好工作。?

全市供热工作由市城市供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综合、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抓好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调研,及时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全市人民住上“暖屋子”。各区要实行区长负责制,督促、检查辖区内有关单位抓好供热工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实行 “一把手”负责制,抓好系统内各单位支付、报销职工热费和单位自供热工作。要将供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评,兑现奖惩。市控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外事侨务、房产住宅、拆迁等部门要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五不准”规定的贯彻落实。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机关、事业单位的热费,同时研究落实供热保障金问题。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热是商品”的宣传力度,对有钱不交、搭车用热等侵害群众利益的恶劣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引导全社会树立“用热必须交费”和“依法供热”的观念,形成积极缴纳热费和谁交费谁受益的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我市供热体制改革宣传工作。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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