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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 【发布文号】闽价费〔2007〕346号
  • 【发布日期】2007-08-28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

(闽价费〔2007〕346号)




省人事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快高素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中所涉及的收费标准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到期根据执行情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2007-08-28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收费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是指经本省人事部门批准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机构,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

凡承担考核任务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机构”),向申请参加考核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个人收取的考核费用,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考核机构应持人事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同级或考核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领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第四条 各工种的技术等级考核收费,按照考核工种归类表(详见附件二),分A、B、C三类收费标准,各考核机构不得增设其他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五条 考核收费标准包括考核机构提供考核所需的场地、设备、原材料等费用。由考核机构提供考核场地、设备、原辅材料的,按附件一收费标准执行。考生个人或单位自备场地、设备、材料等的,考核机构不再收取考核费用。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按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级(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三级/高级工、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进行。根据《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工种岗位目录》和职业(工种)技能标准以及职业技能考核要求,将职业(工种)归并为A、B、C三大类(附件二)。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行业工种(包括人事部和省政府批准公布新的工种以及本省组织鉴定的行业特有工种),由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办公室或由其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其分类和收费标准建议,经省人事厅审核,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进行的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省、设区市、县(区市)三级服务管理网络。各级人事部门的工考机构是同级考核机构的服务管理机构。考核机构是具体组织实施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的机构。

收费使用分配应遵循“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的原则。开支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宣传费、场地租金、一般性原辅材料、能源消耗,工具和仪器、利用智能化考试平台,设备折旧、证卡和题库建设(开发、使用、维护)、年检评估、鉴定测评(考评)、考务费用以及按规定上缴上级的费用等。

各级人事部门的工考管理机构按规定单独向考生收取报考审核服务费每人80元,但省、设区市、县(市、区)不得重复提取。其主要用于购置、开发、维护题库,印制各种报名表册、资格审查,组织报名、命题、试卷、考务管理,考核机构年检、评估,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开支。不得向考核机构加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工本费。

第八条 其它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评审费:由省工考机构根据省人事厅的有关规定,组成专业考评小组,在申报者参加理论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能力总结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综合评审时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评审费按“谁评审、谁收取”原则,并只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其他初、中、高级考核不得收取综合评审费。

(二)对因个人原因造成资格证书遗失、损坏需进行补证的,可收取10元补证工本费。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在收费场所,全面公示其经有权机关批准承担的考核职业(工种)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实行亮证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凡不执行公示、亮证制度的,一律不得收费。违者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实行考培分离,培训不与考试挂钩,考试前的培训实行社会化管理,培训机构应本着学员自愿原则,在收费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培训,强行收费,培训使用税务票据。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收费,切实规范收费及服务行为。并按价格、财政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收费收支情况、收费票据、报表帐册及其它有关资料,自觉接受收费年审和其它形式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原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7]费字49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和工种重新分类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2003]费41号)文件等省内过去的有关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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