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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换发上海理工大学附属工厂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 【发布文号】国核安发〔2007〕95号
  • 【发布日期】2007-08-06
  • 【生效日期】2007-08-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换发上海理工大学附属工厂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换发上海理工大学附属工厂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国核安发〔2007〕95号)




上海理工大学附属工厂:

你公司《关于申请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的请示》(上理工厂〔2007〕第02号)和《关于申请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上理工厂〔2007〕第03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7)0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7)15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一、二)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1.上海理工大学附属工厂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

2.上海理工大学附属工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二○○七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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