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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广州市
  • 【发布文号】穗府[2007]28号
  • 【发布日期】2007-08-05
  • 【生效日期】2007-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广州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穗府[2007]2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优化配置城市医疗卫生资源,方便居民就医,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结合广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统一规划、调整优化、科学配置社区卫生服务资源;坚持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规范管理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加快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建设,使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全市城市居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完善、运行机制科学、管理规范;社区医疗技术水平大幅提高,人员队伍稳定,全科医生和护理人员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率达到100%。居民可以在社区得到疾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形成健全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一)科学规划和建设杜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来建设,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可通过转型或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区域,通过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以补充和完善。在“十一五”期间,按照《2006―2010年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筹集资金完成对128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改造,所需经费按《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安排方案》(附件1)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分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资金由区政府负责安排。根据城市化进程和人口变化情况,同步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在新建和改建城市居民居住区时,按规定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设施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购买,所需资金参照《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安排方案》中的出资比例,由市、区两级政府分担。具体实施按照《广州市城市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意见》(附件2)执行。

(二)采取多种形式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多方面力量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独立场所、独立核算、独立管理,收费严格按照《广州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中关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相关标准执行。

三、改革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城市基层卫生服务组织,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促进我市形成以大型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转诊的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

(二)增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科学核定和使用编制。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完善招聘、辞聘、解聘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按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核拨社区公共卫生补助。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有关要求定期完成服务区内流行病学社区卫生诊断,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并落实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列入政府补助。根据社区人口及完成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政府核拨预防保健等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照《广州市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附件3)逐步提高补助标准。2007年达到每人每年20元,2008年达到每人每年25元。2008年以后视情况确定补助标准。每年市政府补助资金待区、县级市资金到位后予以补助,各区、县级市设专账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广州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开展服务。

(四)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对社区基本医疗的补偿机制。按照《广州市城市社区基本医疗补助方案》(附件4),政府对广州市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时的挂号、诊察、检查、治疗、手术和化验等医疗费(不包括药费和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给予补助。其门诊医疗费由居民支付90%(医保参保人可以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政府补助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行动不便或老年患者,应其要求进行上门出诊、设置家庭病床,政府给予补助。患有高血压病、糖尿病、脑中风(康复期)、慢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心病(稳定期)、慢性心功能不全的市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管理,政府给予补助。

(五)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置和更新的资金投入。从2007年起,政府用两年时间,按照《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经费安排方案》(附件5)逐步完善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达到《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要求。从2009年起,按设备使用年限给予更新补助。设备项目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补助项目由卫生和财政部门按有关标准和程序共同组织立项、评审、检查、验收。

(六)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跟踪问效。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卫生、财政部门在严格监督和考核评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予以核拨。对服务效果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服务效果差的,相应扣减补助,以提高政府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特点,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支行为,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

(七)调整改革药品供应渠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药品按照《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实施方案》(附件6)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用药采购供应体系。严格执行药品采购计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监督管理。

四、加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

(一)开展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按照《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纲要》和《2005―2010年广州市全科医学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加强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积极为社区培养全科医师、社区护士。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项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开展规范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技术能力。

(二)吸引人才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研究制订优秀医护人员进社区的激励政策。通过加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补偿力度,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收入水平。完善全科医师、社区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到大型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和吸引退休医护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

(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的分工协作。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建立大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帮扶关系。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型医院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大型医院以就近为原则,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定点对口帮扶,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

(五)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

(六)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监管力度。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设立社区卫生服务意见箱,广泛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每年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用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行医、提供服务、收费和完成公共卫生任务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

(一)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经费投入。市、区、县级市政府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配置和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经费投入力度,资金投入以区、县级市为主,市给予适当补助。

(二)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价格,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社区卫生服务价格项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一律按照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统一社区卫生服务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价格统一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执行。

(三)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倾斜力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研究制订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优惠政策,降低到社区就医的参保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引导参保人员就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享受价廉质优的基本医疗服务,减轻居民就医的负担。

(四) 明确和落实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各区、县级市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主体,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落实相关保障经费;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社区卫生医疗技术水平;积极探索大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帮扶和双向转诊制度;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市卫生局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和跟踪指导,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和制订有利于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考核办法。

――市编委办负责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市发改委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制订建设资金安排方案并监督落实。

――市物价局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检查。

――市教育局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市民政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为老、救助等社区服务。

――市财政局负责制订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设备配置的补助办法,并加强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人事局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指导意见,组织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完善全科医师和护士等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明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制订吸引和稳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有关政策。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订引导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政策措施。

――市规划局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的房屋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进行规划验收。

――市建委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房屋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摆上重要位置。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平安和谐社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平安和谐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市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层层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督查指导,落实工作任务。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抓紧研究制订促进社区卫生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区、县级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积极稳妥地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区、县级市政府要根据实施意见,制订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2007年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到2008年底,按照实施意见要求,组织开展各项检查和总结,进一步研究有利于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政策,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全面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

附件:1.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安排方案
2.广州市城市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意见
3.广州市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4.广州市城市社区基本医疗补助方案
5.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经费安排方案
6.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实施方案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五日


附件1

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安排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穗市长会纪[2006]16号)要求,提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安排方案。

一、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状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卫生事业的发展,大力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市共建立了118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6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在118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自有业务用房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有30所(占25.42%);自有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介于1000平方米到2000平方米的20所(占16.95%);自有业务用房小于1000平方米的有10所(占8.47%);业务用房完全租用的有43所(占36.44%);设在医院本部,不能整体转型的15所(占12.71%)。

目前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主要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量和业务用房不足、医疗卫生设备陈旧等问题。根据《2006―2010年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达到128所。根据《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按此标准,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仅有30所达标。

二、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坚持“一手抓适应,一手抓提高”的方针,通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大投入力度,重点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促进全市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发展目标: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通过购买、资源整合、改造等方式解决以下类型共6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房屋的建设问题:一是待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所);二是区属医疗机构能整体转型、建筑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的和租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9所);三是从三级医院(含完全租房)和不能转型的二级医院本部分离出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所)。此外,对在2004年启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计划中尚未完成的22所进行改造。力争到2010年末,建成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全市所有卫生服务中心达到建设标准,新增业务用房面积约12.3万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及服务功能合理,人员素质较高,居民可在社区内得到疾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项目建设计划

(一)6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设。

64所待解决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拟通过购买、新建或改造等方式解决。据测算,全市64所社区卫生基础设施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约需76187万元,其中:购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22877平方米,投入约63571万元(按各区购买一手楼60%和二手楼40%比例计算,各区一手楼价和二手楼价由市卫生局根据广州住宅交易登记信息提供); 改造面积126156平方米,投入12616万元(按1000元/平方米计),以上两项合计投入76187万元。具体投资测算如下(详见附表1):

1.越秀区。规划建设及改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6所,其中需购买业务用房面积30171平方米,投资19950万元;改造业务用房32000平方米,投资3200万元。总投资为23150万元。

2.海珠区。规划建设及改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其中需购买业务用房面积12000平方米,投资6486万元;改造业务用房14000平方米,投资1400万元。总投资为7886万元。

3.荔湾区。规划建设及改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所,其中需购买业务用房面积23430平方米,投资10553万元;改造业务用房22000平方米,投资2200万元。总投资为12753万元。

4.天河区。规划建设及改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所。其中需购买业务用房面积19276平方米,投资12148万元;改造业务用房20156平方米,投资2016万元。总投资为14164万元。

5.白云区。规划建设及改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所,其中需购买业务用房面积12000平方米,投资5575万元;改造业务用房12000平方米,投资1200万元。总投资为6775万元。

6.黄埔区。规划建设及改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所,其中需购买业务用房面积10000平方米,投资3722万元;改造业务用房10000平方米,投资1000万元。总投资为4722万元。

7.番禺区。规划建设及改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其中需购买业务用房面积8000平方米,投资2993万元;改造业务用房8000平方米,投资800万元。总投资为3793万元。

8.南沙区。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需购买并装修业务用房面积2000平方米,总投资为700万元。

9.萝岗区。规划建设及改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所,其中需购买业务用房面积6000平方米,投资1644万元;改造业务用房6000平方米,投资600万元。总投资为2244万元。

(二)22所尚未改造完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2004年,全市启动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计划,各方筹资2.46亿元,其中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分5年投入,自2004至2008年每年2000万元。到目前为止,还有22所尚未进行改造,其中包括民营、国有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的15所,由市属、区属医院举办的7所。据测算,2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需要市安排专项资金1040万元。

四、资金安排原则

(一)统筹兼顾。要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使有限的建设资金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 专款专用。市及各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

(三)分步实施。根据《2006―2010年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全市要完成128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各区要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财政状况等科学安排建设进度,量入为出,分步实施。

(四) 以区投入为主,市财政对一些区予以支持补助。市财政对除番禺区、萝岗区和南沙区以外的其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的建设给予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各区按核定的规模包干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和设备投入原则由区投入。

五、资金安排方案

全市6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约为7.62亿元,其中:购置投资约6.36亿元,装修改造投资约1.26亿元。

市财政对于上述需要通过购买、新建或改造等方式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的区(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除外)给予补助,市的补助方案为:对于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补助总投资的50%,对于能够在2009年7月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的区(番禺区、萝岗区、南沙区除外),市财政的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所需资金为41670万元。花都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参照此标准给予补助。

22所尚未改造完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需要市安排专项资金1040万元。

根据上述安排,市财政需承担42710万元建设资金。资金来源由市统筹资金和市财政专项资金各安排21355万元。从2007年至2009年分3年投入,市统筹资金和市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分别投入7118.3万元。

六、资金使用方法

社区卫生基础设施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集中支付的制度,严禁挪用。每年年初,由各区卫生局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本区社区卫生基础设施业务用房建设方案,并负责落实区的配套建设资金报市卫生局。市财政的配套建设资金,原则上在各区的建设资金到位后,由市发改委会市财政局下达社区卫生基础设施业务用房基层投资计划,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投资额分批合理安排。


附件2

广州市城市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意见

为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居民居住区(以下简称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必须按《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规划和建设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

二、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的位置要适当、结构要合理,宜设置于交通道路便利、居民生活集中、方便居民就诊的区域。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一般应独立用地或结合其他服务设施设置,首层面积一般应不少于400平方米。

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应达到300平方米,全部或二分之一以上面积应设在首层,并有方便的对外出口。

三、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步骤:

(一)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的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规模。

(二)国土房管部门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规划条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出专门条款,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开发建设。

(三)涉及评估建设成本,由建设主管部门评估确认;涉及评估购买配套设施用房价格,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二级(包括二级)以上评估公司评估确认。

(四)所需资金参照《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安排方案》中的出资比例由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分担,市本级的资金由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资金由区(县级市)政府投入。

(五)建设部门对开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规划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验收。

(七)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移交卫生部门。

(八)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卫生服务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揶作他用。

附件3

广州市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

为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现就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制定如下标准:

2007―2008年,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补助标准分步提高到25元。2007年达到每人每年20元,2008年达到每人每年25元,市、区(县级市)财政负担比例为4:6(南沙、番禺、萝岗区全部由区负担)。

考虑此次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幅度丈,部分区(县级市)财政承受能力有限,为保证资金落实,市财政对上述区(县级市)给予资助,并将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区(县级市)财政安排的资金要实行专项安排,市本级财政负担的资金在区(县级市)财政资金全部落实后再予拨付。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有关要求定期完成服务区内流行病学社区卫生诊断,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并落实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内容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4

广州市城市社区基本医疗补助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提出广州市城市社区基本医疗补助方案如下:

一、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助范围

(一)社区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三)社区康复医疗服务。

(四)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区适宜医疗服务。

二、补助内容

(一)政府对广州市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的门诊医疗费给予补助,包括市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时的挂号、诊察、检查、治疗、手术和化验等医疗费,不包括药费、超出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

(二)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广州市民提供家庭医疗服务给予补助。补助的主要病种: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慢性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炎急性发作、需卧床的骨折、恶性肿瘤晚期、在家进行腹膜透析的尿毒症、慢性全身衰竭、长期留置导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以及社区老年病、糖尿病并发症、长期卧床患者、帕金森氏综合症、老年痴呆等。

(三)政府对高血压病、糖尿病、脑中风(康复期)、慢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心病(稳定期)、慢性心功能不全八种慢性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管理给予补助。

三、补助标准

(一)广州市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门诊医疗费由市民支付90%(医保参保人可以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政府补助10%。

(二)享受家庭医疗服务的居民,按《关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6]231号)标准收费。政府对提供家庭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补助:家庭病床建床补助73元(含医生护士);家庭病床巡诊医生补助13元/次,护士补助23元/次;家庭出诊医生补助15元/次,护士补助25元/次。

(三)对高血压病、糖尿病、脑中风(康复期)、慢性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心病(稳定期)、慢性心功能不全八种慢性病的诊疗管理补助办法待进一步研究制订后执行。

四、经费补助办法

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按4:6比例分担(南沙区、番禺区和萝岗区全部由区政府负担)。

附件5

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经费安排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从2007年起,用两年时间由财政解决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补缺。2008年末,使全市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基本达到《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要求。从2009年起,由财政对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更新给予补助。现提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资金安排方案。

一、2007―2008年设备补缺经费。据测算,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购买不足设备资金约需3346万元(见附表)。

(一)越秀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所,户籍人口115万人,购置设备经费798万元。

(二)海珠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所,户籍人口87.67万人,购置设备经费608万元。

(三)荔湾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8所,户籍人口70.46万人,购置设备经费488万元。

(四)天河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户籍人口61.87万人,购置设备经费428万元。

(五)白云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所,户籍人口49.09万人,购置设备经费340万元。

(六)黄埔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所,户籍人口19.25万人,购置设备经费132万元。

(七)花都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户籍人口19.91万人,购置设备经费140万元。

(八)番禺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所,户籍人口46.32万人,购置设备经费320万元。

(九)南沙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所,户籍人口3.96万人,购置设备经费28万元。

(十)萝岗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所,户籍人口9.02万人,购置设备经费64万元。

二、设备更新经费。在完成设备补缺后,从2009年起由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设备更新经费的安排,经测算,每年约需经费1673万元。

三、由政府举办的新建社区服务中心,按照《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要求配置设备。

以上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番禺区、萝岗区和南沙区由本级财政负担)。要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科学、合理使用设备资金,专款专用,使有限的设备资金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社区卫生基础设备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集中支付的制度,严禁挪用。每年年初,由各区卫生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社区卫生基础设备购置方案,并负责落实区的配套设备资金。市财政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在各区的设备资金到位后,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下达社区卫生基础设备投资计划,按实际投资额分批合理安排。



附件6

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药品采购供应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坚持质量优先,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三)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四)确保药品供应充足,保证群众在社区卫生服务用药经济、便捷。

二、组织实施

(一)药品配送品种范围。

统一配送的药品原则上限制在《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目录(试行)》(穗卫[2006]33号)范围内,超出药品目录范围用药需报市卫生局主管部门审批。

(二)配送药品定价原则。

1.药品统一配送单位按实际采购价加流通差价率(不超过7%)作价后供应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统一配送的药品其供应价格应低于全省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的网上采购价格。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零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加价率顺加作价,但顺加作价后的零售价应低于全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的网上零售价。

(三)药品统一配送单位的确定。

以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药品配送企业作为药品统一配送单位。统一配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并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同时须具有社区卫生服务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四)药品统一配送单位运作要求。

1.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在药品目录中配送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

2.保证常用急救药品的供应,并建立特需急救药品供应的绿色通道。在药品目录中配送的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达,节假日照常配送。

3.定期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药品市场的新品种、药品价格、药品不良反应等信息。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作要求。

l.在《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药品目录(试行)》范围内,根据年用药情况,编制年、季药品配送计划。

2.遴选一个药品统一配送单位,并根据药品配送计划与药品统一配送单位逐年签订供药合同。

3.出现特殊用药情况的,应提前通知药品统一配送单位及时调整配送计划。

(六)结算办法。

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配送单位按照合同进行结算,药品货款结算期限2个月。

三、部门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药品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生产、流通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市物价局负责药品的价格管理和监督;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督促市医保(公医)部门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并指导区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药品统一配送单位负责药品的组织生产、采购和统一配送。各区(县级市)参照市相关部门的职责设立药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

在试运行药品统一配送工作期间遇到的问题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逐步完善运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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