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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7〕93号
  • 【发布日期】2007-08-03
  • 【生效日期】2007-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2年6月3日正式签署。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12月3日和2005年10月12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11月11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税务总局已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希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549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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