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不同意在清福陵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污水处理厂的函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08〕709号
  • 【发布日期】2008-07-16
  • 【生效日期】2008-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不同意在清福陵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污水处理厂的函

国家文物局关于不同意在清福陵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污水处理厂的函

(文物保函〔2008〕709号)




辽宁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在清福陵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污水处理厂的请示》(辽文物局发〔2008〕11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我局不同意在清福陵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水处理厂。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