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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16号
  •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7-30
  • 【生效日期】2007-07-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16号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16号

关于调整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化妆品的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决定对从疯牛病疫区进口化妆品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含有本公告附件所列来自疯牛病疫区的高风险物质的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进口。来自疯牛病疫区的高风险物质清单由卫生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调整并公布。

二、进口商在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证书)和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不再提供由疯牛病疫区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化妆品证书”。

三、进口含本公告附件所列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本公告自2007年8月31日起实施。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2002年1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化妆品中禁限用的来自疯牛病疫区的高风险物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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