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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7]17号
  • 【发布日期】2007-07-27
  • 【生效日期】2007-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

(京政发[2007]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等6项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的意义,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宣传、培训工作。2007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以6项配套制度为主要内容组织轮训,使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其主要内容。
二、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2007年10月底前,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6项配套制度的具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措施;如需制定全市统一规范,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07年年底前提出并试行。
三、切实加强对执行情况的考核。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6项配套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作为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标准。
四、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法制、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6项配套制度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顺利实施。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6项配套制度的经验和做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有关6项配套制度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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