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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7]15号
  • 【发布日期】2007-07-25
  • 【生效日期】2007-07-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北京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发[2007]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及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并制定了《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利用和土地权属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开展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土地调控,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民权益,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保障;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和严格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满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措施。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工作方案》确定的职责和任务,全力做好调查工作。
二、切实加强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机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其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确保调查成果质量
本市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调查汇总成果,经国土资源部验收合格后,基本数据经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因此,各区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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