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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3号
  •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3号
  • 【发布日期】2007-07-19
  • 【生效日期】2008-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3号

关于发布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现批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998-2007)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tech/hjbz/bzwb)查询。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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