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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意见
  •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 【发布文号】哈政发〔2007〕17号
  • 【发布日期】2007-07-12
  • 【生效日期】2007-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意见

(哈政发〔2007〕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黑政发〔2007〕2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粮食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积极推进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公司制改革。面向社会,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公司制改革。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地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的企业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切实改革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对企业员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公开择优选聘、竞争上岗。同时,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管理者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业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购销企业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获取补贴。

(二)加快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改革。坚持放开搞活的原则,加快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对能够出售的,规范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国有资产出售政策,积极出售;对能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吸收各种社会资本,组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粮食经营企业;对能够联合重组的,鼓励和支持与其他市场主体联合重组,实现优势互补。对暂不能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可采取租赁经营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要按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和银行同期利率确定底价,公开招标,租赁期不超过5年。对既不能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又不能盘活存量资产的,可在妥善解决“三老”(老人、老粮、老账)等历史包袱的基础上,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关停与歇业。积极推进粮食附营企业和厂办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出售、股份制等形式,加快企业整体进入市场化经营领域。

(三)认真执行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政策。各级政府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要切实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职工,统筹资本运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国有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采取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偿还财务挂账贷款等企业欠账。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在原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租赁方式用地,并可按照国家规定最低限价标准缴纳土地有偿费用。对国有粮食企业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可以从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中支付。

(四)组建粮食企业集团,实现规模化经营。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骨干粮食购销企业为基础,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整合资金、技术、品牌和人才等要素,组建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做大做强粮食购销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的联合重组,必须坚持国家控股,确保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在集团组建初始期,为保障政府宏观调控和粮食安全,落实粮食政策性业务及妥善处理农业发展银行债务,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可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待企业稳定发展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改革发展创造条件

(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化粮食经营性财务挂账。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关于粮食企业“老账”的处置政策,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市财政、审计、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研究制订具体措施,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对经人民银行批准停息的企业附营业务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也应当解除抵押关系。

(二)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本地区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扶持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支付给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社保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粮食购销网点和产业化经营等优势,广开经营门路,努力增加就业岗位,为分流人员创造更多的再就业机会。国有粮食企业要改善经营,加强管理,增加盈利,做好自筹资金工作。

(三)加强库存“老粮”的销售和管理。认真执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政策。对经鉴定的陈化粮,按省的计划安排组织销售,经省审核批准后,粮食价差亏损作为政策性财务挂账及时划转到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尚未销售的库存“老粮”,每年给予每公斤4分钱储存费用补贴,利息据实补贴。加强对陈粮销售计划执行情况、价差挂账的监管,严格粮食库存管理,坚决打击倒卖陈化粮的违法行为。

(四)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职能,完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措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保证按计划及时足额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粮食所需信贷资金,应当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对粮食经营企业收购粮食所需信贷资金,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要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与主销区开展粮食产销合作的企业、粮食生产加工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三、积极培育粮食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一)加快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整合粮食行业资源,选择基础条件好、区位优越、交通便利、辐射吸引力强的粮食企业,组建粮食加工型、物流型、商贸型龙头企业,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构建多元化的龙头企业集群,提升粮食产业整体竞争力。以龙头企业为骨干,大力发展粮食精深加工,扩大产购加销一体化经营规模,转变粮食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二)完善粮食产业化利益联结和服务保障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诚信经营原则,不断完善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重点扶持一批辐射力、带动力强的粮食合作组织,加快建立粮食专业协会和粮食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利益合理分配。发展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向农民提供信息咨询、推荐客户、代理收购、代理运输及委托结算等服务,支持粮食生产。粮食和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促进企业与农户、企业与合作组织、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联合,不断提高粮食产业化程度。

(三)加大对粮食产业化工作的扶持力度。各区、县(市)政府要将粮食产业化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县域经济改革发展整体规划,统筹推进。由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粮食和农业发展银行等单位组成粮食产业化推进组,负责制订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粮食产业化推进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农业综合开发、农机、水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对粮食产业化建设给予大力扶持,促进粮食基地和龙头企业建设与农业开发项目对接,加快粮食产业化发展。

四、加快粮食流通体系建设,搞活粮食流通

(一)积极培育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大力支持粮食行业协会等粮食行业服务组织的发展,发挥其促进粮食流通和行业自律等作用。继续实施“放心粮油”工程,深入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入市资格许可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二)加强产销合作,促进粮食流通。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和“丰歉保证、同等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市粮食资源比较优势,积极引进外省销区战略合作者,在我市投资发展粮食精深加工产业,建立生产基地,开展粮食购销业务,结成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强化粮食销售措施,加大促销力度。发挥粮食购销企业和龙头企业联系广、渠道宽的经营优势,主动进入销区市场,通过销售“窗口”前移,增加粮食销售,实现粮食购销良性循环。各区、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粮食产销合作中遇到的问题,为企业之间的合作经营搭建服务平台,指导企业诚信经商、规范履约,营造良好合作环境。

(三)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市场建设工作的领导,做好本地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积极组织实施。规范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完善粮食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逐步实施粮食产地证明和档案管理制度,打造和保护我市优质粮食品牌,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形成比较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推进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平台建设,扩市增容增量,提高交易功能。继续完善市级大米、面粉等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利用粮食主产区、县(市)购销企业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因粮定向,建设区、县(市)级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发挥农贸市场潜力,整合粮食交易功能,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粮食贸易市场平台。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配送、连锁、联运等新型经营业态,增强粮食经济综合发展实力。积极探索粮食期货市场交易,促进粮食经贸方式由传统型向现代流通方式转变。加快哈尔滨市香坊粮食物流中心建设,逐步形成粮食物流中心、粮食批发市场、粮食期货市场相互依托、相互补充的主产区粮食流通新格局。推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市级粮食信息中心和粮食行业协会信息网,组建覆盖面宽、功能完备、信息量大、传输快捷的哈尔滨粮食信息站,扩大信息覆盖面,提高信息容量和发布质量,更好地为粮食生产流通服务。

(四)加强粮食技术服务,推进粮食企业科技创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储存、质量、卫生等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指导、监督、检查,保证库存粮食和生产安全。加强对农民粮食收获、脱粒、储存等技术指导服务,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粮食提质、农民增收;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质量检验、烘干、粮食储存等技术指导服务,促进粮食经营者提高粮食经营规范化水平,增加经济效益。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服务,各区、县(市)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型粮食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开发,加大粮食科技投入,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全面提升粮食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为粮食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五)落实管理社会粮食流通措施,加强市场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的核查。建立粮食质量调查及原粮卫生抽查监测制度,开展粮食质量调查和粮食品质测报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和卫生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一)加强储备粮管理,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制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中央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指导企业加强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调动顺畅。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大中城市逐步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并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级粮食储备规模和品种,建立市级水稻储备8万吨、面粉储备1万吨,确保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的有效落实。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市级储备粮收购资金供应,财政部门要落实储备粮费用补贴和利息支出,并及时拨补到位。积极、主动争取省粮食风险基金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成立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市级储备粮,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在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二)建立健全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机制。制订市、县(市)两级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指导原则、组织机构、监测预警、应急措施和预警调控指标等,确保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和区域性粮食应急状况时反应及时、措施得力、市场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物价、统计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发布信息,保证反应灵敏、反馈及时。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粮食应急保障机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粮食价格监测和粮食供求、质量、价格信息采集发布工作。完善供求和价格信息发布制度、监管联查通报制度,增强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确保粮油市场稳定。

(三)认真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密切配合,保证最低收购价政策措施的落实。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

(四)保证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各区、县(市)政府要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实力强、信誉好的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使其顺应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工作。

(五)切实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力度,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扩大粮食社会统计覆盖面,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提高粮食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

(一)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起责任,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保持市场粮食价格稳定,保证粮食市场供应。要把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作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议程,认真规划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狠抓推进落实。要成立由主管区、县(市)长负责,国有资产监管、粮食、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组,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粮食企业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确保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二)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搞好协调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制定规划、项目审批、专项投资等方面对粮食市场、物流体系和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在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历史包袱、促进粮食产业发展、监管市场等方面给予财力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国有粮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社保关系接续和再就业指导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做好粮食资金信贷服务和监督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土地管理政策上给予支持。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好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企业发展相关的政策措施,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主体,更好地履行粮食管理职责。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的需要,核定并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并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提供基本保障。各区、县(市)政府要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机构、人员及经费的核定落实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管粮和行政执法水平。







附件:哈尔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努力实现体制、机制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粮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确定的今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攻坚年的总体安排,坚持因地、因企制宜,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加快推进国有粮食骨干购销企业公司制改革,实现非骨干购销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推进体制创新、产权改革、联合重组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动我市粮食产业壮大、发展。

二、改革目标

(一)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公司制改造55%以上;
(二)经营机制转换面达100%;
(三)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规范改制面达75%以上。

三、改革内容

依据《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区、县(市)为单位推进。

(一)对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因企制宜,进行公司制改造,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骨干粮食购销企业引进具有技术、管理、资金优势的战略投资者或原企业员工参资入股,打造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要保留原粮库名称,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优惠政策。

(二)对非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从实际出发,因地、因企制宜,采取联合重组、股份制、股份合作、出售、租赁等模式进行企业改革。其中对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要按照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底价,实行公开招标,租赁期不超过5年;对租用给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职工经营的企业,也要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三)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实行公司制改革及不具备公司制改革的企业,均要转换企业内部经营和管理机制。一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制改革的企业,其代表国有股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实行委派制,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授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能并对其委派,同时依据《公司法》确定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二是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三是改革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工资收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能增能减。四是建立业绩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培育粮食企业集团。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实施联合重组,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规模化经营。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联合重组,必须由骨干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渡时期,为确保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粮食主管部门负责人可兼任企业集团法人代表。

四、组织领导

调整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粮食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等单位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改革启动及资产评估。2007年4月开始启动。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市)于2007年5月30日前完成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工作,逐企确定改制取向,明确工作目标及推进措施。
(三)制定企业改制预案。2007年6月底前完成粮食购销企业改制预案制定工作,按规定审核后履行改制程序。
(四)试点工作。各区、县(市)选择1至2户企业进行改革试点,市直属企业选择尚志直属库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工作6月15日前全部完成。
(五)考核验收。2007年11月15日前,以各区、县(市)为单位,进行自检自查。12月15日前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区、县(市)进行复查、考核,并做好迎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参照市的模式,成立本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明确改革主体,严格责任分工,层层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把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二)把握政策,履行程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国企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履行改制程序。企业改制方案要报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在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骨干企业突破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改制形式的,其改制方案要报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三)强化指导,加强协调。各区、县(市)都要组成专项推进组,深入基层,指导、帮助企业制订改革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抓好试点工作,做到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总结经验,全面推进。要积极主动与财政、金融、税务、国有资产监管、国土资源、劳动保障和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用好用足各项政策,化解矛盾,突破难点。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项推进组,深入各地区进行检查指导,并将在四季度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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