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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57号
  • 【发布日期】2007-07-05
  • 【生效日期】2007-07-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贵州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5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精神,为确保我省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项工作规范运行,有序推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水、电、燃料、医疗等所需费用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后执行。现阶段各地制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00元/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二、关于保障范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现阶段各地应将经全省两次集中组织核查,民政、财政、扶贫、统计部门会商后报当地政府确认,年人均纯收入在700元以下、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三、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
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村民小组提名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申请。
(二)调查核实、“民主评困”、公示。
1?村民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填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民主评困”,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其家庭贫困程度类别;
3?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民主评困”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日以上。村委会要明确专人受理群众提出的不同意见,作好记录,及时进行核实。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对经民主评议或公示后复议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三)乡(镇)审核、评议、公示。
1?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在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后,要采取邻里走访和入户核查等办法,在7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审查、核实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会议,对村“民主评困”情况和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审查、核实情况进行审核评议;
3?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申报保障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发证。
1?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申报材料后,应在10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
2?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委员会会议,对申报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条件、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
3?委托乡(镇)、村民委员会在政务(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发给《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在过渡时期,可适当简化操作程序,但村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困”,并进行公示;乡(镇)必须召开评议小组会议审核评议;县级民政部门必须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四、关于申请人家庭收入核查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从事农副业生产和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以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的收入。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和计划生育、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生产性补贴、临时性生活补贴、捐助资金、慰问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地要立足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按照“核查明显收入、民主评困,分类划档、按档救助”的办法,在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明显收入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困”意见,确定其是否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类别档次。
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统计、农业、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
五、关于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的确定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一般应按照审核审批确定的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分档次确定,也可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
现阶段保障标准为700元的地区,原则上根据保障对象家庭贫困程度划分为五类,补助水平相应分为五个档次(如下表)。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
档次划分参照表
(保障标准为700元/人・年)

家庭贫困程度类别家庭人均纯收入
(元 /人・年)补助水平
档 次

一类主要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低于200一档季度补助
(元 /人・季度)

不低于125年补助
(元 /人・年)

不低于500
二类

三类主要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家庭。201―300二档不低于100不低于400301―400三档不低于75不低于300四类
五类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401―500四档不低于50不低于200501―700五档不低于30不低于120
保障标准高于700元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对保障对象贫困程度类别和补助水平档次进行划分,原则上也划分为五个档次。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中的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在校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的女孩以及一类贫困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对象,可结合本地实际,按其核定的家庭人均补助金额的20-40%或定额增发救助金额。
六、关于保障金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按季度组织发放,原则上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社会化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并按照贵州省民政厅、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金融机构《转发民政部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黔民发〔2007〕2号)要求,规范相关服务工作。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机构工作人员要在领取证上如实填写发放记录,保障对象本人以恰当方式予以确认。对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保障对象,可经本人委托由他人代领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派工作人员直接发放到户到人。
七、保障对象的管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证件管理,每户一证。保障对象家庭凭《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产煤地区基本生活用煤补贴、地方制定的各类优惠政策措施,申请享受农村医疗救助。《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编号核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审核一次,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查核实。审核要按照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进行,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经核实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乡(镇)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应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其保障待遇,委托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并书面通知本人,收回《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销毁。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备案制度,救助档案要做到一户一档,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保障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将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输入微机。建立保障情况统计季度报告制度,各市(州、地)民政部门应将保障对象季报表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上报省民政厅,并按要求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八、关于保障资金筹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筹集。原各级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全部相应转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根据各市(州、地)人均生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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