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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内蒙古广播电视艺术团的通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字〔2007〕129号
  • 【发布日期】2007-06-18
  • 【生效日期】2007-06-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内蒙古广播电视艺术团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内蒙古广播电视艺术团的通报

(内政字〔2007〕1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7年5月26日至27日,在法国举行的图尔国际合唱节上,内蒙古广播电视艺术团荣获“混声合唱银奖”(金奖空缺)、“自由式演唱银奖”,并获得了本届合唱节首次设立的唯一一项传统音乐大奖,为祖国赢得了荣誉,为我区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广播电视艺术团予以通报表彰。

自治区人民政府希望内蒙古广播电视艺术团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攀登民族艺术的高峰;同时,希望全区各级文化艺术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学习他们献身艺术、为国争光的高尚品格和克服困难、顽强拼搏的工作精神,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民族文化大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0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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