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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表彰全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 【发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发布文号】文物人发[2007]31号
  • 【发布日期】2007-06-08
  • 【生效日期】2007-06-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文物局关于表彰全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表彰全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物人发[200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各有关部委,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文物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以及党和国家的文物工作方针,为保护祖国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全社会各行各业广大干部职工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出了无私的奉献。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迅速发展的进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了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国文物系统和各行各业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广泛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国家文物局决定授予北京市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管理处等42个单位“全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周洪福等120名同志“全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锐意进取,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全国文物系统各单位和广大职工要以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崭新的精神面貌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开拓创新、奋发向上,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全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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