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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 【发布文号】教职成厅〔2007〕4号
  • 【发布日期】2007-05-23
  • 【生效日期】2007-05-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教育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职成厅〔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实施专业骨干教师培训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重要内容和主干项目。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培训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06〕13号),现就培训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训任务与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分为国家和省两级进行,培训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15万人,其中,国家级培训3万人,省级培训12万人,为中等职业学校造就一大批专业理论水平高、实践教学能力强,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起骨干示范作用的“双师型”优秀教师和一批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

经过培训,参训教师的教学能力进一步增强,树立现代职业教育理念,了解课程和教学改革方向,掌握相关专业教学法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具备初步的课程开发能力;专业水平进一步提高,比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和关键技能,经过国家级培训的要在原有基础上获得高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了解现代企业生产状况、技术水平、用人需求信息,熟悉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操作规范,加深对学校教学和企业实际联系的理解。

二、培训对象条件与遴选

参加专业骨干教师培训的对象必须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的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骨干教师,品行端正,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曾获市(地)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优先考虑。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教师人选,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组织推荐并负责资格审查。参加省级培训的教师人选,由市(地)教育、财政部门组织推荐并负责资格审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审定。培训机构要对参训教师的资格进行复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商推荐部门进行调换。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积极推荐教学一线骨干教师参加培训。各地要认真做好参训教师的遴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把资格条件,规范选拔程序,完善工作办法,加强监督管理。对于遴选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三、培训时间、内容和形式

1.国家级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为2个月,安排各类教学不少于260学时;省级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安排各类教学不少于130学时。

2.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主要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教学理论与方法”(占总学时的20%左右)。学习我国职业教育现行政策、国内外先进的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与方法、先进的教育技术手段,结合教学实际,重点进行专业教学法和课程开发的训练。

――“专业知识与技能训练”(占总学时的30%左右)。学习专业领域的最新理论知识、前沿技术和关键技能,进行专业技能训练。

――“企业实践活动”(约占总学时的50%)。学习并熟悉相关企业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管理制度与文化、岗位规范、用人要求等,进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技能训练。

3.培训采用脱产集训方式进行。国家级培训采取“基地培训+企业实践”的模式;省级培训可根据各地教师实际需要,采取“基地培训”、“企业实践”或“基地培训+企业实践”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培训应针对职业教育教学特点,采取专题讲座、模拟教学、交流研讨、现场观摩、技能训练等多种形式,突出示范性,注意发挥学员在培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实行小班教学、分组训练,每个教学班一般控制在30人左右。

四、培训组织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分为国家和省两级进行。

国家级培训由教育部、财政部统一组织,由具备相关专业培训条件的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全国职教师资专业技能培训示范单位具体实施,同时吸收部分有条件的实训基地、企业参与。教育部、财政部每年下达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年度计划,公布培训专业、培训机构名单,分配各省(区、市)教师培训名额。2007年-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每年从经过国家级培训的教师中选拔250名成绩优异者赴国外学习考察1个月左右,重点学习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教学理念和专业教学法。

省级培训由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部门和财政(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按照经教育部、财政部确认的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计划,选定本地具备相关专业培训条件的省级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具体实施,同时吸收部分有条件的实训基地、企业参与。部分专业本地无具备培训能力的基地,可委托外地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实施这些专业教师的培训。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相关任务要求,确定培训专业和培训机构,落实培训人选,制订分年度培训计划。

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按照中央和地方有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的要求,精心设计培训内容与方法,制订培训方案,配备良好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做好培训各环节的工作。开学初,要及时审查学员的资格条件,组织学员进行电子注册;加强培训过程的管理,按计划认真组织各项教学活动;结业时,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学员进行考核鉴定,并评选优秀学员;培训结束后,要及时收集和分析学员对培训工作的反馈意见,并对培训学员进行跟踪指导。承担培训任务的企业,要依据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将培训任务纳入企业工作计划,按照培训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发挥企业在实践技能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五、考核与颁证

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学员的考核工作。培训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平时考核主要考察学员的出勤、作业、课堂表现等;结业考核分为三部分:一是运用所学的教学理论和方法,完成一份4学时以上的教案并进行试讲;二是撰写一篇3000字以上的教学研究论文,有条件的专业还应提交实训作品;三是由合作企业对学员实践情况和专业技能水平做出评定。

学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级培训由培训机构颁发教育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结业证书》,省级培训由培训机构颁发省(区、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省级培训结业证书》。

六、培训经费

国家级培训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国家级培训经费,分年度逐级拨付到参训教师所在的学校,教师参加培训时缴至培训机构。培训之前财政经费尚未拨付到学校前,参训教师所在学校应足额垫付教师的培训费用。

省级培训经费由地方财政、学校和教师个人分担。经费具体分担方式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确定。各地要设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保证省级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以管理费等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也不得再以各种名义向学员收取其他额外费用。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教育部、财政部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安排后续项目的重要依据。

七、领导与管理

1.加强培训工作领导。各地要成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门机构和专人具体负责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培训工作。要结合本项目的实施,制订本地区教师培训规划,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本地职教师资基地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为学员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创造条件。

2.建立监督评估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各地、各培训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对管理规范、组织周密、效果突出的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教育部、财政部设立培训监督信箱(moeszc@moe.edu.cn)和举报电话(010-66097046,010-68551232,022-28189106),接受有关方面和学员的信访与反馈。

3.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期培训班结束后,培训机构要及时向派出学员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员的培训情况,承担国家级培训的培训机构须同时将培训班情况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每年年底,各地区要对全年培训情况进行总结,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财政部教科文司。

附件:1.2006-2007年度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各地区培训名额分配总表

2.2006-2007年度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各培训机构培训任务分配总表

3.2006-2007年度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明细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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