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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发改外经〔2007〕501号
  • 【发布日期】2007-05-22
  • 【生效日期】2007-05-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发改外经〔2007〕501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和省国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的转发文件(闽国税发[2006]217号),为进一步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企业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工作,现就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及《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程序

办理项目确认书应在项目核准,并在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确定之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确认书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连同有关审核材料(经项目属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确认初审)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办理确认。

(一)收文登记。项目申请材料由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收文登记后,交委外经处审核办理。凡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和需要补充完善的,省发展改革委外经处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外经处受理审核。

(二)审核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外经处应对项目单位、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额、设备清单、执行年限、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相关审核意见,按程序送委分管领导批准。

(三)在办理项目书和设备清单确认过程中,如对项目情况及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条目有异议,应通过以下程序解决:

1、对项目审核确认意见无原则分歧,但对一些产品定性难以确认的(如产品属高技术、高档新型、高性能、新技术、新材料、高档材料等),委外经处可要求项目业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协会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并经委内相关处室会审后,送委分管领导批准。

2、在项目审核确认过程中,对项目产品难以界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条目,由委外经处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可商请、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予以论证、咨询,并经委内相关处室会审后,将有关意见报请委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凡办理确认购买国产设备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委外经处在审理并报经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五)项目确认书按国税发[2006]111号文要求的统一格式,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后盖委公章,出具给相关企业及有关部门(见附件1)。

(六)项目确认书(附设备清单)出具后,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的档案资料,由省发展改革委档案室存档。

二、办理时限

省发展改革委收到要求办理项目确认书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委外经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事项一次性告知表》(格式见附件4),对项目单位实行一次性告知需要澄清、补充或完善的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委外经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出具项目确认书;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由委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不予办理确认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应说明理由,并以《否定项目确认情况报备表》(格式见附件5)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办理变更

(一)对已出具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的项目,在执行中因各种原因需变更项目单位名称、投资总额、采购国产设备总金额、执行年限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等事项,需由项目业主提出变更申请(格式见附件6),经项目属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出具变更函(格式见附件9)。

变更申请需附以下材料:

1、原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复印件;

2、项目购买国产设备调整前后对比表(格式见附件7);

3、调整后的购置国产设备清单一式5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办理延长执行年限手续,必须在原项目确认书截止时间前一个月内,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程序申报,对到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视为项目业主自动放弃。

(三)对已办理过进口设备减免税项目确认手续、现要求调减进口设备用汇额转为购买国产设备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项目业主须先到原进口设备减免税项目确认书出具部门办理进口设备用汇额调减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该项目项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手续。所附材料同新办理项目确认书和设备清单确认申请材料相同。

四、有关要求

(一)关于项目核准文件

1、项目核准文件内容是项目确认书出具的依据,要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明确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购置设备总额(包括进口设备用汇额和购买国产设备总额)、项目执行年限(建设起止年限)等;同时还需要注明该项目适用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具体条目。

2、对增资项目的核准,应明确每次增资的总额及按比例增加的注册资本。增资项目核准后,项目业主应到外资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办理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手续。

(二)关于项目申请报告

1、项目申请报告是办理项目确认书的主要审核材料,原则上由项目业主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写,申请报告中的项目单位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应与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上的相关内容一致,申请报告要能真实反映企业概况、项目建设情况、生产流程和最终产品以及采购国产设备数量和价值,各数据之间要衔接清楚。

2、购置国产设备总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项目和需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设计研究机构编写。

(三)关于设备清单

1、设备清单的填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格式见附件2)的内容要求进行填报,设备清单上的项目单位应与签章的项目单位名称一致;设备清单中的所填报的采购国产设备名称、规模型号、台(套)数、单价、金额、供货商、合同号(无合同号时,须填写“无”)须逐项填写,要与采购国产设备时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所填写的内容相一致(设备清单格式可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www.fjdpc.gov.cn/下载)。

2、外商投资项目中既有鼓励类又有非鼓励类建设内容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清单应只包含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非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不得列入。

3、设备清单原则上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采购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设备型号规格及价格的项目,采用一次出具项目确认书,分批确认设备清单的方式,其中第一批设备清单须随项目确认书同时办理。对采取分批办理设备清单确认的项目,须在每批设备清单后加注本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总额、本批次采购国产设备金额、尚余采购国产设备额度的文字说明(标注在表格最后一页的下方)。

4、申请办理确认第二批次及以上批次的设备清单时,项目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8),并附上原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最近一次确认的设备清单复印件及本次需办理确认的设备清单一式5份,经属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后,按程序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确认。

各地和项目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或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或反映,以利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提高效率。

附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2、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

4、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审核事项一次性告知表

5、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否定项目确认情况报备表

6、关于变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项目名称)的请示

7、项目采购国产设备调整前后对比表

8、关于变更确认(项目名称)第×批采购国产设备清单的请示

9、关于变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函

10、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闽国税发[2006]217号文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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