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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和认证档案稽查的通知
  •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7-05-10
  • 【生效日期】2007-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和认证档案稽查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和认证档案稽查的通知




各有关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认证行为,加强对认证质量和有效性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决定组织实施2007年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和认证档案稽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和协调,抽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员组成检查组,具体实施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获证企业的现场检查和认证档案的稽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助配合实施。

二、时间安排

2007年5月28日―8月10日期间进行认证企业现场检查及认证档案稽查。国家认监委将委托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实施认证企业现场检查前对有关认证档案进行封存,由检查组在认证企业现场检查结束后对认证档案进行稽查,认证档案的稽查在认证机构现场实施。

2007年8月20日―9月30日对检查结果汇总整理,对发现的严重问题进行确认。

2007年10月发布检查结果。

三、告知事项

1.监督检查组至少由二人组成,到现场时需出示检查通知。对少于二人,且未出示检查通知的,机构有权拒绝检查,并将情况告知国家认监委。

2.对检查人员在实施评价检查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机构有投诉和检举的权利。

3.检查组的活动经费由国家认监委支付,机构不承担相关费用。

4.如对评价检查过程有任何异议或疑问,可向国家认监委询问或反映。

请各认证机构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完成好今年的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电话:010-82262747,82262704,82262743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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