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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湖北省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7〕35号
  • 【发布日期】2007-05-08
  • 【生效日期】2007-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湖北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

(鄂政发〔2007〕3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长江“黄金水道”的作用,加快全省船舶工业发展,将船舶工业培育成推动全省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船舶工业是为水上交通、海洋开发和国防建设等行业提供技术装备的现代综合性产业,也是劳动、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对机电、钢铁、化工、航运、海洋资源勘采等上、下游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对促进劳动力就业、拓展出口贸易和保障海防安全意义重大。发展船舶工业可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湖北是内陆重要的船舶工业基地,船舶研发实力雄厚,科研院所众多,船舶工业在全国已形成了独特的优势。当前,国内外市场对船舶的需求急剧上升,国际造船中心继续向东转移,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初具规模,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规划基本成熟,为全省船舶工业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全省上下一定要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策引导、需求牵引、技术驱动的原则,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扶强扶优为重点,以优化资源配置为手段,以强大的人力资源为保障,全面推进全省船舶工业的快速增长和产业规模的扩大,努力实现船舶工业跨越式发展。

二、明确全省船舶工业发展的目标和重点
全省船舶工业发展,要以大企业(集团)为核心,通过技术改造,努力打造“三个基地、一个中心”,即以武昌造船厂、青山船厂、宜昌船厂和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特种船建造、出口基地,以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重型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宜昌船舶柴油机厂、武汉船舶配套工业园有限公司和湖北登峰换热器有限公司为主体的船舶配套基地,以中船重工集团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鄂研究院所和船舶专业院校为主体的研发设计和人才培训基地,并以“三个基地”为依托建立船舶产学研中心。到2010年,实现造船完工量100万载重吨,年产船用低速柴油机100万马力、大中型船用锚铰机2000台、克令吊300台、船用螺旋桨450吨、船用舵机500台、换热器14万台、船用喷水推进装置100套;全行业总产值250亿元,出口创汇15亿美元;配套产品保持全国一流水平,综合实力、科技创新能力位居全国三强。
要充分发挥全省中小特种船舶的综合比较优势,扬长避短,错位竞争,差异化服务,重点发展中小电力推动环保型油轮、双相不锈钢化学品船、集装箱船、江海直达船、高速船、游艇、多功能海洋石油工作船;积极推进船型标准化,重点发展海进江船舶、内河集装箱内支线运输船舶、内河大宗散货运输船舶和内河汽车滚装船舶等四大标准船舶系列,努力打造全省中小特种船舶制造基地。同时,要以提高主力船型本土化率和船用设备装船率为主线,以船舶动力和船舶辅机为重点,以资本合作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方式,加快优势配套产品的技术更新换代,提高优势产品产能,重点发展甲板机械、大型曲轴、柴油机、舱室机械、船用换热器和船用通信、导航、自动化系统等产品。大力支持骨干配套企业将配套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向小型化、系列化、标准化、集成化方向延伸。积极引进世界船东公认和国际一流船级社认可的国际知名企业和品牌入驻武汉船舶配套工业园,努力打造全省船舶配套基地。

三、进一步完善全省船舶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快改革、改组、改造,做大做强骨干企业。鼓励企业深化改革,打破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以资产为纽带,采取投资、参股、兼并、联合等形式,推进造船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形成大型企业集团。引导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战略性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运用市场机制,有重点地选择若干家骨干企业向具有现代造船模式的船舶总装厂发展,引导中小造船企业向生产分段、模块及配套产品的专业厂方向发展。培育中小企业集群,指导中小造船企业树立现代造船理念,转变经营方式,建立适合现代造船模式的生产组织体系,加快提升造船技术、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提高核心竞争能力。鼓励省内大型船舶企业集团采用合资、合作等方式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设计制造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以提高研发能力,使其尽快发展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依法关闭技术落后、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造(修)船企业。
(二)加快建立技术创新体系和成果转化机制,鼓励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船舶科技孵化器领域,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切实加强对船舶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安排高新技术专项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船舶企业技术中心的项目要予以重点支持,对船舶工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积极争取国债专项资金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基金支持。鼓励企业增加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规模以上企业技术开发费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不应少于1%,大型企业不应少于2%,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船舶类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船舶类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其再发展。鼓励在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事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创办船舶科技企业,所在单位应经约定继续为船舶科技人员从事应用研究开发提供科研实验条件。对科技人员申报技术职称时,其转化成果可按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对来鄂从事船舶高新技术企业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可视具体情况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用于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且愿在鄂落户的,按现行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优先办理其户口迁移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三)着力推进武汉船舶配套工业园建设,大力支持船舶配套业的发展。按照高起点规划、新机制运作、全球性服务、高利益回报的要求,引进世界船东公认及国际一流船级社认可的国际知名企业和知名品牌,发展关键配套产品和关键技术,改变主要船用设备受制于人的局面。通过“龙头带动,龙身跟进”,逐步形成配套产业集群,将武汉船舶配套工业园建成全省船舶工业本土化发展的孵化器,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自主知识品牌的配套产业体系。优先安排武汉船舶配套工业园工业规划用地,实行土地成片供给、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全额返投工业园,支持工业园起步发展。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软环境建设,努力使武汉船舶配套工业园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抢占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船舶配套业,建立开放的船舶配套供应体系。吸纳社会资本投资船用设备研发和制造,鼓励国内外船用设备知名厂商与省内设备企业合资合作生产、联合开发设计。允许外商以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船舶配套企业改组改造,允许外资在有选择的领域内控股或在某些领域独资设立船用设备企业,鼓励大型船舶配套企业“走出去”,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到境外投资船用设备业,推动全省船舶配套企业逐步融入全球采购、制造、销售、服务、研发体系。鼓励省内船厂优先选用省内企业制造技术和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产量能满足国内需要的船用设备,对省内船东订造船舶提出明确的本土化船用设备装船率要求。对装配出口船、远洋船的国产船用设备视同出口,生产设备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享受出口船有关政策。重点支持宜昌船舶柴油机厂、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等骨干配套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促其突破关键技术,扩大优势产品产能,把优势项目进一步做大做强。按照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骨干船用配套企业整合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
(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船舶及船用配套产品出口。进一步扩大开放,坚持利用国际有利条件和发挥湖北优势相结合,多层次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开创全省船舶工业对外合资、合作的新局面,为湖北船舶工业外向型发展创造条件。对船舶企业参加国际经贸洽谈、开展国际标准认证活动的相关费用,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从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省外贸发展促进资金中优先给予支持。
引导船舶企业积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和代理业务,以骨干船舶企业和外贸企业为主体,组建工贸一体化的企业集团,承揽订单,聚资融资,扩大船舶出口业务。帮助船舶出口企业优先申报机电出口专项贷款,争取国家贴息资金支持。
建立企业在船舶出口中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奖励机制,对出口创汇又能按期还本付息的船舶企业、获得国家和省级出口名牌商品称号的企业,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商规〔2005〕35号)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商规〔2005〕48号)优先给予补贴和资助。
充分利用中央国债资金、商务部机电产品技改项目贷款贴息、省发改委的装备制造业发展资金、省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船舶出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运用高新技术、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船舶工业,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生产效率,加快以信息化带动造船模式现代化的步伐,将低劳动力成本优势尽快转变为现实竞争力。
五)鼓励发展标准化、大吨位船舶,优化船舶运力结构。对全省新建造船舶,省交通厅按照《湖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船舶发展政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交运安〔2006〕554号)精神,对集装箱船每载重吨补助25元,对江海直达船每载重吨补助20元,对内河液货危险品船、干散货运船和汽车滚装船每载重吨补助15元。
(六)建立完善的船舶出口担保及融资机制。船舶工业集中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出台相应政策,引导企业及社会其他力量参与,建立船舶专业融资担保机构,拓宽船舶企业的融资渠道。长江海事部门要根据船舶登记有关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在船舶登记、试航、行政许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便利,为船舶修造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由省财政、武汉市及有关单位共同出资,设立全省船舶担保基金。其中:省财政通过调度2000万元资金的方式,借给省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省经委现有中小企业担保平台上,注资增设船舶出口专项担保基金,由湖北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管理、规范运作,解决船舶出口企业融资担保、预付款保函或履约保函问题;武汉市5000万元规模的船舶担保基金,在武汉市投资担保平台上使用,由武汉市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鼓励船舶出口企业利用中国进出口银行优惠利率贷款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出口信用保险来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船舶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支持中部崛起的软贷款政策,加大船舶企业技术改造的力度,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船舶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为船舶出口融资服务,引导信贷资金更多地参与船舶出口融资。鼓励银行进行金融创新,拓展船舶企业的履约保函和融资保函业务,向船舶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引导银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相应条件,向船厂提供卖方信贷或为船东提供买方信贷,并根据政策条件、船舶企业信用状况、生产特点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
(七)发挥船级社、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船级社、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要广泛接触国外有关中介机构,多渠道与国外商会、协会和客商建立联系。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建立全球船舶市场信息库并实现资源共享,积极推动船舶出口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密切联系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船舶出口企业,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加强船舶出口外贸人才的培训。
(八)加强人才培养与使用。充分发挥在鄂高等院校培养船舶相关专业人才的作用,为船舶设计、生产与科研提供各类专业人员。重视船舶工业职业技术工人培训。大力引进造船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对重点骨干船舶企业引进紧缺人才和高新技术人才,当地政府应放宽限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省人事、教育、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对船舶高新技术企业骨干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培训。
四、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和综合服务体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协调解决船舶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省国防科工办牵头的全省船舶工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省国防科工办、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外汇管理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江海事局、武汉海关、中国进出口银行武汉代表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武汉营业管理部及其他有关银行。各船舶工业相对集中的地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省国防科工办、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推进船舶工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船舶工业发展规划的船舶企业发展用地,要依法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船舶出口企业要建立便利的工作渠道,及时办理通关、检验检疫手续,并主动提供国家检验监管政策以及国外技术贸易措施方面的信息,促进扩大出口。对优秀的船舶出口企业,纳入一类企业管理,并创造条件争取出口免验资格,创出口名牌。对船舶企业的检验检疫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税务部门对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企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企业用工、社会治安等方面给予扶持,为船舶企业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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