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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安徽省
  • 【发布文号】皖政办明电〔2007〕20号
  • 【发布日期】2007-05-08
  • 【生效日期】2007-05-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安徽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7〕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皖办电〔2006〕8号)印发后,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非法集资。但由于多种原因,非法集资活动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部分地区还呈现出扩大化苗头,非法集资手法也不断翻新和变换,如不及时依法严厉打击,将严重危害地方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针对当前非法集资出现的新动向,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依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
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3月末,我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已涉及到17个市,集资额20亿元左右,少数企业非法集资活动跨至多省市。非法集资企业多以农产品种养、开发等名义,采用投资入股、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在宣传上营造多种氛围,对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非法集资。参与集资的人员结构复杂,大多数是中老年人、农民以及文化程度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的群体。少数不明真相的群众,受高额回报的影响,不顾客观经济规律,为非法集资企业做宣传。相当一部分群众由于缺乏市场调查,盲目投资。随着这些企业集资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支付的股息、红利不断增加,企业本身没有加工、销售的产业链,不可能通过正常的生产获得高额利润来回报投资者,只有依靠不断募集资金来维持。集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管理混乱,对募集的资金不作任何投资,同时通过多种手段大量转移或藏匿资金,甚至当作个人财产挥霍乱用。由于没有经济实体做支撑,这些企业没有任何偿债能力。目前部分企业已基本停止集资款的兑付,绝大部分企业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一旦企业崩盘或企业高管携款外逃,极易造成社会不稳,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风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好群体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的思想,加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果断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坚决把非法集资猖獗的势头压下去。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银监、公安、工商、财政、税务、新闻宣传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皖办电〔2006〕8号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方针,统一组织,加强配合。各地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安徽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07〕43号)要求,抓紧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及时灵敏的信息报送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特别是要加大监测预警力度,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监管和职能部门查处等信息采集渠道,及时发现非法集资苗头,以防事态扩大。

三、区别对待,依法坚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各地要对本地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准确掌握集资企业动向。区别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集资规模、性质和经营状况,按照“打早、打小”的指导思想,打击一批,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有效控制非法集资蔓延的势头。
对少数集资规模较大的重点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监控,逐一研究和制定工作方案,择机处置,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各地要制定详细的打击方案,不要等待观望,立即予以取缔。
对有实业支撑、有较为明确发展方向并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如果出现集资苗头,各地要加强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对其经营模式、发展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督促整改,规范其经营行为,并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切实做到“打防结合、堵疏结合”,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不能任集资苗头发展。
对跨区经营、定性较为困难的集资企业,各地要搜集整理有关证据材料,及时上报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进一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各地要及时成立专案处置领导小组,建立有效的处置工作机制。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善后方案。在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征兆,要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启动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有关责任部门及时实施紧急处置行动,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领导,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的合力
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要明确一名政府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充实处置非法集资的人员力量,落实办案经费。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构建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实现信息共享。要共同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监管,一旦发现问题,各部门之间要进行风险提示,防止风险的扩大与蔓延。

六、加大宣传,净化环境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非法集资行为的新动向、新特征、新手法和危害性,及时报道一批典型案例,大力宣传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带来的损失,政府不予代偿,消除部分群体仍然存在的侥幸心理,铲除滋生非法集资活动的土壤。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严格纪律,各有关新闻媒体要严格把关,不得刊登有非法集资倾向的企业图片和报道。要在新闻宣传深度和宣传形式上下功夫,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经济常识深入人心,积极引导和提醒群众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能力,创造一个合规经营、理性投资、规范发展的社会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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