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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开展2007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 【发布单位】建设部
  • 【发布文号】建质函[2007]146号
  • 【发布日期】2007-04-24
  • 【生效日期】2007-04-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建设部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建设部关于开展2007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开展2007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质函[2007]1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7]75号)的统一部署,我部定于2007年6月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整体部署,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组织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各项活动。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和建筑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等 重点工作,以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源头治理,改善农民工作业与生活环境为目标,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精心部署“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结合实际,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各地要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按照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79号)要求,在去年专项整治活动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工作。要积极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及动员工作 ,确保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全面了解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和要求,为广泛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总结经验,全面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一项长期、广泛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开展以来所取得经验,积极探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新途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推动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宣传培训、信息沟通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好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督促企业不断查找缺陷、堵塞漏洞,以利于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

四、采取措施,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挥各地建筑工地农民工夜校的作用, 重点加强对项目工长、施工队长、班组长等农民工骨干人员的培训,发挥他们的“传帮带”作用,帮助广大农民工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技能。各地可 借鉴广东省等地区采取的“平安卡”制度管理模式,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安全管理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有效途径。

五、加强监管,督促监理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监理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及《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监理单位监管,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要加强对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业务素质。

六、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各地要紧紧围绕“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论坛、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和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积极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地要组织好6月10日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相关活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要及时报道,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搞好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各地要及时、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7年7月3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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