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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进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验收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发布文号】闽教语〔2008〕5号
  • 【发布日期】2008-12-16
  • 【生效日期】2008-12-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进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验收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进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验收的通知

(闽教语〔2008〕5号)




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

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开展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语〔2007〕1号),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已按要求申报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3月对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进行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安排

2009年3月17日,对福建师范大学进行评估,18日上午进行反馈;3月19日,对厦门大学进行评估,20日上午进行反馈。

二、评估检查工作组织

1.评估组成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干部、语言文字专家、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7人组成。

2. 评估组将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标准及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从严从细,通过听取汇报,检查有关文件资料、组织部分师生座谈、听课、实地查看和问卷调查,最后提出书面认定意见报省教育厅、省语委审定。

3.评估结束后,我们将对评估组的认定意见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确认为“福建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并授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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